2011年工伤赔偿新标准

2011年工伤赔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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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工伤赔偿新标准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10083更新时间:2011-05-3115:55:26免费法律咨询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大中小[提要]本文介绍工伤赔偿标准,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有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详细的计算标准以及计算公式如下文...推荐阅读:工伤赔偿赔偿新标准•【文学作品著作权取得】父女为讨要工伤赔偿爬•【第三人侵权损害】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赔•【人身损害赔偿制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交通事故诉讼】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诉讼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涉外交通事故赔偿标•【交通事故

2、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内容  2011年工伤赔偿新标准  本文介绍工伤赔偿标准,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有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详细的计算标准以及计算公式如下文: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

3、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4、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

5、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

6、,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

7、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

8、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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