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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7
《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让、披露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
2、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优先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第四条优先股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另行规定。第五条本所会员应当向首次参与优先股交易或者转让的投资者全面介绍优先股的产品特征和运行规则,充分揭示风险,并要求其签署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书。第二章发行与上市第六条发行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参
3、照本所《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执行。第七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在本所办理优先股公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发行申请书;(二)网上发行申请表(如有);(三)中国证监会核准优先股发行的文件;(四)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览;(五)发行公告;(六)网上路演公告(如有);(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条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发行对象及人数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第九条在本所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人民币。优先股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第十条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所上市:
4、(一)优先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申请优先股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优先股发行条件;(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优先股发行人向本所提出优先股上市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上市公告书;(三)中国证监会核准优先股发行的文件;(四)根据《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优先股相关事项的公司章程;(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承销保荐协议》、《上市保荐书》,保荐代表人分别签署的《保荐代表人声明和承诺书》(如适用);(六)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如适用);(
5、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八)资产、负债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及其证明文件(如适用);(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中国结算出具的优先股登记证明文件;(十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十二)发行对象、上市公司等在本次优先股发行中所有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的《承诺公告》;(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本所上市委员会对优先股上市申请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上市委员会对优先股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程序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的“特别程序”。第十三条优先
6、股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发行人和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自收到上市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安排优先股上市事项。第三章交易与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上市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本所为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提供协议转让服务。第十五条优先股交易、转让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第十六条优先股交易、转让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第十七条本所对优先股交易、转让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优先股被实行风险警示的,交易、转让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第十八条同一发行人发行的普通股
7、停复牌的,优先股同步停复牌,本所另有要求的除外。第二节交易第十九条通过竞价交易买入优先股的,申报数量应为100股或者其整数倍。卖出优先股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第二十条优先股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第二十一条优先股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达到±20%的;(二)单一交易日换手率达到20%的;(三)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
8、他情形。异常波动指标自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异常波动公告或者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二条优先股竞价交易的交易时间、委托申报类型、竞价方式、交易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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