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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7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标准[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宣贯培训教材《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管理组2013年12月版1目次I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基础……………………………4I.1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4I.2应正确处理的标准规范层次关系…………………10I.3应正确理解强制性标准与强制性条文……………17II结构加固方法概述……………………………………21III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44IV应重点学习的若干条文规定…………………………79IV.1“基本规定”部分…………
2、………………………79IV.2“材料”部分………………………………………88IV.3“增大截面加固法”部分…………………………1352续目次IV.4“外加预应力加固法”部分…………………………151IV.5“外包型钢加固法”部分……………………………163IV.6“粘贴钢板加固法”部分……………………………170IV.7“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部分……………………212IV.8“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材加固法”部分………………263IV.9“预张紧钢丝绳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法”部分…………………………………………………279IV.
3、10“植筋技术”部分…………………………………298IV.11“锚栓技术”部分…………………………………328IV.12“裂缝处理技术”部分……………………………3363续目次V结构加固设计中常遇问题的处理……………………345V.1混凝土结构、构件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但满足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时如何处理的问题……345V.2实测的砼强度等级偏低问题………………………346V.3混凝土斜裂缝的识别与处理………………………349V.4砼斜截面受剪承载力的确定问题…………………354V.5砼构件尺寸不满足植筋埋深问题的处理…………
4、357V.6关于加固新建房屋如何满足50年使用期要求的问题………………………………………………362V.7植筋破坏性检验的合格判断问题…………………363V.8关于胶体热变形温度测定的问题…………………3654I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基础I.1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1)应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一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5(一)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三)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
5、术要求;(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6(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六)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七)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7第十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第十四条…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8第十五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第十六条…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9(2)应学习第25号建设部令发布的《工程建设行
6、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第十条…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10I.2应正确处理的标准规范层次关系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主要是针对为保障安全、质量、卫生、环保和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达到的最低要求作出统一的规定。至于更严质量要求、更高技术水平和更能满足社会生产、生活需求的标准,则应由其他层次的标准规范,如行业标准、CECS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在国家标准基础上进行充实和提高。11然而,在前一段时间里,这一最基本的标准化关系,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得到
7、遵循,出现了有些标准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反而低于国家标准的不正常情况。在建筑物加固过程中,若遇到上述情况,一定要按照国家标准化法和建设部第25号部令的规定来处理标准规范之间的层次关系,以避免违反法律、法规。12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应以通用技术标准为基础,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应高于通用技术标准。一般而言: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均是通用标准,也是所有设计、施工人员所必须首先遵守和执行的标准。13至于国家标准与“导则”、“通则”的关系,则较为复杂,须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名为导则,但有标准代号和编号,并有
8、批准发布机关者,应按其代号确定其属性。如冠以GB的,即是国家标准;冠以JGJ、JTJ、HG等等,即是行业标准;冠以CECS、CCES的,即是协会标准或学会标准。14(2)名为导则,且有行政主管部门文号者,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建村函[2009]69号函”发给有关部门的《农村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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