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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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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谁来主张赔偿金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近亲属或被抚养人是赔偿权利人,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没有近亲属时,谁有权主张保险赔偿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五保户如果有近亲属时,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村民委员会不是赔偿权利主体;如果没有近亲属,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也不是赔偿权利人,但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承担丧葬的,可主张丧葬费,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由于五保户没有近亲属,又没有法定抚养人,没有赔偿权利人,就没法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不用向第三人支付赔偿保险金,村民
2、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不能获得死亡赔偿金保险理赔,只能获得丧葬费保险理赔。五保户交通事故死亡其外甥女有权主张赔偿的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并受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为原告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告作为死者XX的外甥女系XX的近亲属,因此原告作为本案赔偿请求权利主体主体适格。1、“死亡赔偿金”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其死亡后的死亡赔偿金系赔偿义务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应由其近亲属依法享有该项赔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3、(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又对“其他合法财产”作出了解释: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从上述法律的规定看,遗产中不包括死亡赔偿金,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和专属性,即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可以主张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
4、分自己的遗产,如未立遗嘱,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该公民的遗产,而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依据。司法解释虽采取“继承丧失说”,但该学说仅是针对直接受害人死亡时对其近亲属即间接受害人所蒙受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而不意味着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的财产。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不能因《解释》采用“继承丧失说”而得出将死亡赔偿金视为遗产的结论。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
5、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享有的,不宜认定为遗产。因此,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赔偿义务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应由其近亲属依法享有该项赔偿权利。本案中,受害人系五保户,虽然其享受国家政策由政府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但这不影响其近亲属在其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法定权利。死亡赔偿金赔偿的理论基础是“继承丧失说”,该理论认
6、为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与其是“经济性同一体”关系,因婚姻或者继承能够合法取得直接受害人正常生存情况下个人消费部分以外的全部收入,而由于侵权事故事实上导致受害人提前死亡,而使这部分应得财产逸失,故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这种逸失损失的赔偿。受害人近亲属享有“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实体权利,是基于身份关系,这其中并不涉及权利义务一致的问题。2、原告作为XX近亲属本案主体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中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
7、的近亲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原告系XX的外甥女,属于XX的近亲属,并且XX除原告外没有其他近亲属,原告作为本案赔偿权利主张人主体适格。二、村委并不具备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1、村委既不是继承权利人,也不是赔偿权利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成为本案的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中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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