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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9.12.12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计算机软件保护 【唯一标志】26708 【全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信息产业部)(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1篇 裁判文书2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
2、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 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
3、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二章 认证组织管理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
4、工作。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三章 资质等级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 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 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5、。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三)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四)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
6、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准》(另行发布)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资质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调查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对其所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典型项目进行调查。 (二)资质认证工
7、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根据对申请单位资质的调查报告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典型项目调查报告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十七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资质评审结果报请信息产业部审批后,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章 资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资质监督管理是指对获证单位资
8、质保持的监督检查和资质变更的管理。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资质认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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