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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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消防局、环保局联合下发的《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大建委法[2002]147号2002年9月29日)(这个通知本身中也有有用内容,见文字留存的法大资料,来源于大连房地产法律法规汇编,在大连市房地产协会有售)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技师管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有关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备案按单位工程实施,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也可按区段实施。第二章规   划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整体验收。   对于小区内的住宅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段验收。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对于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规划分段验收,并进行

3、分段备案;工程竣工后,实行规划整体验收,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上述要求,在组织工程验收10个工作日前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申请规划分段验收和整体验收的工程都要填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并提供该工程的规划设计批复、规划设计定位通知书、工程放线和验线通知单、经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和环境规划图、综合管网规划图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10个工作日内,城市规划部门组织规划验收并对整体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

4、,对分段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未取得上述证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或分段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对实行分段验收后,不按规定进行整体验收的工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段验收合格证》式样见附件一1、2。第三章公安消防   第五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以进行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第六条 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须填写《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表》并提供自

5、动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竣工图纸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告等。   第七条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需要做消防技术检测。建设单  位应当在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完成后、申请消验收前,完成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正式受理建设单位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于不需要做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的工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九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标题要明确消防验收合格或者

6、不合格;验收合格的,应当明确该建筑工程“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   第十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其它印章及复印无效。印章字样为“**市消防局、**市公安消防局或***公安(分)局消防科”,文书式见附一3。第四章环 保   第十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办理环保报批手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工程对环境影响程度,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

7、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审批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环境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未取得该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对于按规定需要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环境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   第十四条对于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工程,环境保护行政 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对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环保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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