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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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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超过法定期限未结原因及解决办法 案件超期审理和执行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也是影响司法公正和人民法院形象的主要因素之一,解决这一问题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挽回影响,取信于民,谋求司法公正,树立良好形象的必由之路。正确、全面地分析案件超过法定期限未结的原因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基础。 案件超过法定期限未结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有主观、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占主导地位,而客观方面的原因则是可以通过法律的运用加以避免的。 (一)主观方面的原因 1、审限意识不强。总认为案件只要公正审判,不徇私、
2、不枉法,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案件早一天晚一天审结,问题不大,无所谓,没有从思想上树立超期审执就是违法办案,就是对权利人利益的侵害的观念,没有认识到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没有辩证地看待公正与效率的关系。5 2、办案效率不高。①缺乏主动性、积极性。习惯于听安排,受指令,被动工作,对本来应该随机完成的工作,还要坐等领导安排;②工作缺乏计划性、条理性。工作安排不紧凑,对于什么时间该干什么,准备干什么,没有进行必要的计划,干没有干,干得怎么样,更是缺少必要的落实、检查,想起什么是什么,没有很好地把握时间进度,手忙脚乱,顾此失彼,影响了工
3、作进度;③工作缺乏紧迫感、压力感。没有养成当天的工作当天完成的好习惯,往往今日的事推到明天,明天办不成,再往明天的明天推,“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等到案件临近审限届满,才想起有许多程序尚未进行;④习惯于过去的办案方式,把大量时间花在调查、调解上,对案件的判决拿不准,担心当事人上诉形成错案,刻意追求调解结案的方式,致使案件久调不决;⑤主观能动性发挥得不够,对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缺少果断的处理,或者对某些案情缺乏正确的判断,听之任之,任由发展,结果由小而大,积重难返,自己深陷其中,无法解脱自拔。 3、司法为民观念树得不牢。有些案件不是客
4、观上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也不是单单因为办案效率不高造成超期未结,而是个别法官出于对一方当事人的偏袒,抑或为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故意拖延办案时间,该送达的不送达,该开庭的不开庭,该宣判的不宣判,甚至为了捞取个人私利,借办案之机向当事人吃拿卡要,达不到个人目的就把案件拖下来,故意刁难当事人,正所谓“不给好处不办案,给了好处乱办案”,没有真正以政法干警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没有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没有真正树牢司法为民思想。 4、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足。有些干警总抱怨找不到当事人,送达不了,因
5、而无法开庭,或无法宣判,直至无法结案,案件超审限自己也没办法。只强调客观原因,不积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不知道用法律有关规定去解决问题,归根结底,是对程序法的学习不深入,对一些程序设定的意图、立法精神理解片面,甚至是不理解,缺乏系统性、条理性,对程序法的适用不熟练、不全面,缺乏认识上的基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面对稍微复杂的情况和问题就感到束手无策,茫然失措。5 5、过于顾忌办案的社会效果,忽视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割裂了二者的统一关系。如某一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抵触情绪很大,原告扬言不判离就要杀人,被告也到处说只要给我判离我就死在法院
6、。法院开过庭后,用大量的时间做说服、稳定工作,迟迟不敢下判,结果本来可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案件不得不申请延长审限。不仅法院在当事人的纠纷中显得软弱无力,而且面对当事人的激烈对峙法律也显得苍白无助,无可奈何。办案的社会效果固然需要注意,但终究是应建立在一定的法律效果基础上,法律效果是前提,是基础,脱离了法律效果单纯追求社会效果,将使法院陷入两难境地。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 1、案件确实疑难复杂,在法定审限内无法结案,确需延长审限方能审结。 2、执法环境方面的限制。有些案件受地方党委、政府行政干预严重,大量时间需花在协调、汇报上,更有某
7、些领导为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是亲朋利益,打招呼、递条子、订框框、立“原则”,甚至设置障碍、施加压力,法院的独立审判受到极大干扰和影响。 3、负义务方法定代表人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确定,或确定了不对外公布,有意对法院隐瞒,又找不到任何证据,或者原法定代表人名义上解职,实际上并未更迭,但无相关证据证明,致使其法定代表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造成案件无法审理、结案。 4、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受理抗诉后,有相当一部分原审败诉方(多为原审被告)为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并不积极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胜诉方自为已经胜诉,认为法院的再审没
8、有必要,甚至认为是对方买通的结果,因此参加诉讼也不积极,致使法院为审理案件长期陷于催了原告催被告的尴尬境地,传票、裁判文书送达时更其困难,这是再审案件超审限多的主要原因。5 5、办案经费无保障,当事人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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