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几点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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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几点思考  王彦平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以金钱为执行标的案件执行中,经强制执行或依申请执行人声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给债权人制发一种旨在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债权金额的终结执行裁定书,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此裁定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无须再次缴费的制度。在全国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推行,是缓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推动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促使执行工作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本文拟从实施该制度的可行

2、性、特征及其利弊等方面作一探讨,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大方。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法律文书只是对权利的确定,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权利在有关义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只是一纸空文,只是一种观念上的权利,而不是现实中已经实施的权利①。此时,要使这种观念上的权利变成现实,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有关义务人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是已经实体审理并上升为法律意志的债权,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具有拘束力、执行力、确定力。强制执行以实现执行依据所载明的给付内容为目的,如果强制执行无果,即债务人

3、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执行仍不足以清偿的,实际上人民法院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强制执行的目的尚未达到,用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第三人代位等方法执行,也无实际效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6条又规定:“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

4、定可以看出,对于私法上的强制执行请求权,法律是给予绝对的、无期限的保护的。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往往陷于两难境地:继续执行无效果,终结执行又有悖于司法公正。于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办法就是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无疑又使法院背上未结积案的包袱,并成为信访、上访的最大借口和理由,更是权力监督、新闻监督、法律监督的焦点。执行程序中施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从履行的角度来看,被执行人必须首先用现有的财产履行债务,当现有的财产履行不能时,并不能免责,仍应以其他财产,当然包括此后创造的财产,这就为申请执行人保留了私法上的强制执

5、行请求权,较好地解决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终结执行与继续执行的矛盾。另一方面,从强制执行理论来看,执行程序终结有执行依据终结和个别程序终结之分,个别程序的终结只是终结依申请而启动的特定执行程序,而非执行依据的彻底终结。终结执行是原执行依据的消灭,继续执行则是执行依据启动执行程序。发放终结裁定的执行案件可以作为个别程序之终结对待,原执行依据消灭,根据既判力、既执力的扩张而赋予新的执行依据——终结裁定后,允许有条件地根据新依据再申请执行②。由上观之,推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完全可行的。  二、终结本次执行

6、程序的特征及其适用条件  实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目的是让被执行人有充分的时间创造条件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终结裁定有如下特征:(1)对象特定性。即终结裁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直接依职权向享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裁定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原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2)时间的不确定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发出时间的不确定性,即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放终结裁定必须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执行但不能足以清偿之后,发出的具体时间不确定;二

7、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确定性,即被执行人履行终结裁定确定的义务在其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申请执行,何时有财产可供执行难以确定。(3)继续执行性。即终结裁定所确定的内容是原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债务人未履行的义务,包括债权人对特定债务人尚享有权利的类型、数额等,并确定了执行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救济方法,即当债务人重具履行能力时,基于原法律文书程序终结后的执行时效重新计算。将终结裁定的发放视为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③。从原执行依据看,具有继续执行性,终结裁定是原执行内容的继续。(4)强制性。终结

8、裁定作为申请执行的新依据,是国家公权力保护债权人实体权益的具体体现,具有与原执行依据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5)证据性。裁定书是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无效果时向债权人发放的凭证,明确记载债权债务关系,即能够确定债权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一种法律文书,也是一种权利证书,是国家证明之一,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的介入,具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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