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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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论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宋兴林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设立为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所以可以定论执行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司法权属国家独立适用法律的一项权力,具有中立性和被动性。这就首先要解决举证责任的问题。只有明确了举证责任,才能更好的行使司法权,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谁主张,谁举证。这是诉讼程序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但对于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都没有一般性的原则性规定,可

2、以从法理上和有关法条中做以下阐述:  一、从举证责任的法律渊源上来分析  诉讼法是程序法的一项具体规定,依照中国法律体系的规定,有三大诉讼法,在三大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刑诉法规定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也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律,民诉法严格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但也有特殊的规定,而行诉法的举证则采用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属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从上述诉讼法中的程序渊源可以归纳出: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为主,以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为辅的举证原则。当然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执行程序也应以此原则为主导,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申请人,申

3、请执行人,案外人来承担举证责任,当然也规定了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司法行为。  二、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有具体的规定。  执行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内容应归纳为,首先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即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到期债权等,其次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再次中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重新举证;最后法院依职权中止、终结执行案件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和案件人异议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钱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

4、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本条是关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申请人提供;二是被执行人报告;三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四是案外人提供。  (一)申请执行人举证  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举证分为①对执行依据基本情况阐明,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②对被执行人基本情况举证,包括其自然状况,经常去向;③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举证,包括其个

5、人财产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个人和家庭经营的收入及存款线索;④要求返回物品的,应提供该物品的具体特征和存放地点;⑤被执行人表面无履行能力的,提供其财产在异地的线索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举证。此外申请执行人对已中止执行要求恢复执行重新举证,更要举出恢复执行的原因,以利于法院恢复执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对被执行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证分为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②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名称,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现在办公营业场所,注册资本等;③对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偿付能力的举证,包括被执行人年审情况,投资金额、盈利情况,开户银行名称、地点

6、、账号等;④提供被执行人固定资产,企业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⑤对被执行人表面无能力履行的提供其隐藏、转移财产的线索,以及其到期债权的情况。  (二)被执行人报告  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又分为有一定履行能力但短期内无能力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和不能履行义务两种,要提供其收入经营情况,个人及家庭财产情况,以及个人和所抚养家庭成员的必要生活开支情况或者是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收支盈余情况,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情况,以及开户银行名称、地点、账号、和企事业、机关、团体法人的营业执照及年检情况。对于被执行

7、人有到期债权、存款、公司债券、股票、国库券、基金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股息,红利等利益,应将这些凭证的兑付存放,管理情况如实向法院申报。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依据。首先调查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收入情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调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质押、留置、抵押在外的财产和被案外人无偿占有,使用或租赁的财产等,调查收集被执行人的在有关企业应得到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记名式股票以及购买的记名式公司债券,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

8、益或股权,以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等;在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中对被执行的分立,合并情况的调查,以及追加被执行主体时对其分支机构和其开办单位的情况调查等,其次案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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