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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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规制  朱建军  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将这一制度引入执行工作,有利于保证执行的公开与公正  并不是所有的执行案件都需要听证,而是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执行听证程序在立法上应尽快予以规范  “听证”一词衍生于英美普通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首先是要听取对方的意见,其次是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作为制度,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公正。一直以来,由于我国法学界存在着认为执行过程法律

2、关系明确,是一套实现债权的机械操作过程,执行人员只需要通过强制措施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可以了,一般不需要执行人员行使裁判权能这样一种误识。使执行裁判权能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意或无意地被忽略了,在执行机制上缺乏相应的规则限制。面对这一现象,很多法院在改革实践中,借鉴国外的行政听证程序和仲裁听证程序,将听证这一制度引入执行工作,促进了执行程序的公开与公正。  所谓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处理案外人异议及其他重大执行争议事项,需有关当事人到庭以便查明事实时,由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召集各方当事人及其他

3、有关人员到庭,就争议的有关事项和法律问题进行公开陈述、申辩、质证的执行工作制度。在对抗双方当事人均到场的情况下,以公开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并通过公开法官裁判的事实基础和法律过程,达到监督执行裁判权行使、促使执行程序公正的目的。  一、执行听证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执行案件都需要听证,而是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具体有以下几类案件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难以查清和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执行工作当中,一些被执行人有意躲债、匿债,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成为困扰法院执行

4、工作的一大难题。对这类案件通过执行听证,由申请人、被执行人自然举证、质证,答疑解惑,消除隔阂,以便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切实掌握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作为裁定案件执行中止、终结的依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只有案外人才有权提起执行异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这是对案外人提出异议进行听证的法律依据。案外人主张权利主要是物

5、权,对异议的处理,不仅直接影响到案外人权利的保护、申请人债权的实现,也影响到被执行人的利益。处理不当,易引发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导致上访申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对此争议应适用听证程序。通过执行听证,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或驳回,以切实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涉及当事人主体扩张的情形和当事人有异议的案件。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是多年来一直延续的习惯做法,是执行裁决的重要内容。其最早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6、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一条,相继规定了在执行过程中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被执行人主体的变更或追加,涉及原判决的效力及义务主体的扩张,直接影响到被追加、变更主体的切身利益和实体权利。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要通过听证来确定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确有法律的义务关系。  (四)上级、人大批转、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上级及人大批转的案件,一般都是较为敏感、公众反映较为强烈、矛盾较大的案件。有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

7、,申请人又无理纠缠、上访告状,要求法院尽快解决。运用执行听证,能使双方当事人将事实和证据均在听证中当庭展示并质证辩解,使他们充分了解,化解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而引发事端。  (五)对多个债权人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财产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案件,不仅涉及到被执行财产的分配比例,而且关系到财产的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各个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程度。这类案件当事人较多,但法律关系较为明确,只有较为复杂、争议较大的,当部分债权人就其他债权人是否取得执行依据、是否有优先受偿权、财产分配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出

8、异议时,才可以组织债权人进行听证。  (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听证审查的其他情况。除上述五种情况外,对以下几种情况,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被执行人提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措施损害了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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