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新生儿出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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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凭证引产制度1、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凭证引产。 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2、不符合规定妊娠,要求终止妊娠者;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其中属于未婚妊娠的,只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3、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人工终止妊娠者:实施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实施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等相关证明、县级计划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2、审批管理制度1、政策内持证怀孕对象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省批准需要胎儿性别鉴的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会诊、审核后出据诊断证明并签字。 2、实施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的机构,应当查验政策内持证怀孕对象身份证、生育证、医学诊断证明,详细登记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并保存上述有关证明。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和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关工作。 4、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高,应当有两名以上经资格

3、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孕妇持上述医学诊断证明到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大规定进行鉴定。 5、获准开展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要依法执业,规范服务行为,认真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质量。 6、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本行行政辖区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通报检查结果。 超声波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1从事超声波诊断仪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执行资格证书,从事超声波诊断技术服务的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注明计划生育超声波诊断项目。2、严禁使用超声波诊断仪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在超生波诊断室场所应当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温馨醒目标志。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产前诊断技术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操作人员,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4、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购置、使用

5、超声诊断仪。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超声波诊断仪设备后,应于1周内将购置设备的品牌、型号、功能、产地、购机时间、出厂日期、出厂编号、使用单位、操作员姓名、操作员基本情况、操作员照片、公章,主要工作用途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同级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办公室备案。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的超声波诊断仪的型号和性能应与被许可的业务范围相一致。超声波诊断仪指定具有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专人保管使用。对孕妇使用超声波诊断仪施行检查的,技术人员应填写《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表》。5、技术操作人员应当执

6、行技术操作常规,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相关工作。实施胎儿性别鉴定的,技术操作人员要查验孕妇《身份证》和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专家组集体审核签字的医学诊断证明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委所开具的证明。产前诊断报告由两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共同签发,并将孕妇(身份证)复印件、上述一些诊断证明、人口计生委所开具的证明和鉴定检查报告一同存档备案。6、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对本行政辖区内使用超声波诊

7、断仪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查处。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严格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管理。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及时服务机构使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取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且具有县级以上卫生、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证明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药品批发企业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要与终止妊娠机构购进、使用药品的情况达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每月要及时填写《—

8、—年----月企业终止妊娠药品销售情况汇总表》,并上报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3、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4、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保管终止妊娠药品,并长期保存处方。每月核对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 5、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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