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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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案附件实施“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营改增”是国家实施的重大税制改革,直观的变化是从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建筑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发生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计税原理、计税基础、应纳税额计算规则、适用税率、发票开具、征收管理等多项内容上。依据上述“营改增”的变化,结合建筑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初步分析,“营改增”对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可分为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具体如下:一、有利影响分析(一)可以减少建筑施工企

2、业购买材料和设备等行为重复纳税,购买的施工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政策有利于企业优化资产结构和提升竞争力。(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三)根据有关政策出台背景,如做好各项应对工作,可能会降低企业实际税负。文案大全-9-实用文案二、不利影响分析(一)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业将由当前缴纳营业税转变为缴纳增值税,税率由3%上升为11%,将导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一系列指标的变化,具体如下:1.营业收入同比将下降9.91%,利润将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由原营业税下的含营业税收入变更

3、为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不含增值税收入。如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确认收入100亿元的工程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确认营业收入为100÷111%=90.09亿元,收入下降比例为9.91%。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能部分剔除如原材料、燃料、动力和租赁费产生的进项税额,从而使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降低,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将因为企业管理模式的不同随之有一定程度的下降。2.短期内将导致资产总额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文案大全-9-实用文案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入账价

4、值将比实施营业税时有相当幅度的下降。而固定资产、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资产,从而导致企业总资产额下降。在短期内负债总额变动不大的基础上可能导致资产结构变动以及资产负债率上升。3.将造成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减少。由于建筑施工企业验工计价款的支付经常性滞后,且验工计价款支付时一般会直接扣除5%--2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垫资款和暂留金等,导致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垫付未收回款项工程的税金。同时,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可能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进行抵扣。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此外,由于实行“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能够

5、抵扣进项税,将可能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投资冲动,进行一定规模的投资,其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二)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实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不再有扣缴义务人概念,纳税地点、征税范围、税率、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期限和优惠政策等都与原营业税制度下有着显著不同,从而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管理面临较大的挑战。1.企业税务管理风险加大一是增值税“以票控税”特点可能会增加企业税负。文案大全-9-实用文案增值税以票控税的特性,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供应商与分包商适用不同的税率,如材料17%、建筑业劳务11%

6、、商品混凝土3%等,考虑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实际进项税额抵扣率更低。例如总分包业务。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因税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在合同制定、工程结算、票据管理等方面审批不严格,总包方不能从分包商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营改增后会增加企业税负。又如:砖、瓦、土、沙、石料等采购业务,因销售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无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引起企业税负增加。二是被界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而遭受处罚的风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要求业务流、票据流、资金流“三流一致”,即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

7、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一规则使得增值税发票管理较营业税管理更为严格。目前,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采购行为:各分公司采购、分包采购等票据抬头名称填写、采购业务形成的债务重组、垫资采购等大量不符合增值税“三流合一”文案大全-9-实用文案管理规定,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对增值税票据管理已上升至《刑法》层面,例如,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巨大的,可处无期徒刑。三是存量项目欠缴营业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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