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论文随笔-北大汪建成、陈瑞华

刑事诉讼法论文随笔-北大汪建成、陈瑞华

ID:4100570

大小:246.00 KB

页数:46页

时间:2017-11-28

刑事诉讼法论文随笔-北大汪建成、陈瑞华_第1页
刑事诉讼法论文随笔-北大汪建成、陈瑞华_第2页
刑事诉讼法论文随笔-北大汪建成、陈瑞华_第3页
刑事诉讼法论文随笔-北大汪建成、陈瑞华_第4页
刑事诉讼法论文随笔-北大汪建成、陈瑞华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事诉讼法论文随笔-北大汪建成、陈瑞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陈瑞华教授部分论文随笔目录城管执法“猫鼠游戏”——“海淀小贩崔英杰杀死城管案”该如何看待1谁来监督监督者3司法的终结性6对证明标准问题的一点思考8判决书中的正义——从刘涌案件改判看法院对刑讯逼供的处理问题10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11从“流水作业”走向“以裁判为中心”——对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种思考19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25城管执法“猫鼠游戏”——“海淀小贩崔英杰杀死城管案”该如何看待崔英杰案是一场悲剧。一审判决看,这个是犯罪案件,判的故意杀人罪。那么其首先对被害人和其孤儿寡母都是巨大不幸。对崔英杰及其家人亲友也是巨大不幸。崔英杰,其案发时

2、23岁,现在也才24岁。按照我们国家的刑罚执行体制,其在44岁前必然难以回归社会。   尽管崔英杰案是巨大不幸,围绕其有各种说法和争论,但这个其实是既孙志刚事件后为数不多的公共事件。作为法律人,我们要从悲剧背后看到其折射的法律问题。这是法律人责无旁贷的义务。   我们暂且不管结果就看问题的方方面面。这个事件首先引起我高度重视的是,围绕这个事件,产生了2种声音。   一个来自法学界、公众的声音,通过媒体等等。这种声音的观点主要是:(1)崔英杰是弱势群体的代表。其从河北来京,为生工具仅有三轮车。这里细节上我们需要注意,其曾经有旧三轮车,但已经被没收。现在这个是借钱买的

3、第二辆新的。这就说明崔英杰的生活非常窘迫。这样一个窘迫生存的人,遭遇执法暴力,而且没有告知,个人仅有的财产又被没收成公共财产了。其实这个没收与行政处罚法不合法上有警告、吊销执照等等比较温和的手段。但现在选择的这个是比较严厉的,而且没有告知。这个与现代执法理念是否相合值得探讨。(2)崔英杰激情之下杀人是事出有因。在本案过程中,其曾经放弃不想要车,只是因为其雇佣的女子苦苦哀求,他才重新进入人群并且激情持刀捅人。基于事出有因,年轻人又生活所迫,很多人就说他不该判极刑。我在网上也看到一些人的评论,比如有人写:“那些富豪可能从没想过城管如何执法,但平民却对城管执法司空见惯。

4、城管呼啸而来呼啸而去,两面堵。把称砸烂,把水果踢飞……空气弥散煤球遇到水后散发的难闻气味。小贩苦苦哀求,城管凶神恶煞。……”这个来自一个人的blog。在比如“当弱者生不如死就会铤而走险。崔英杰与其饿死,就不如拼个鱼死网破。”这都是主流的声音。这种声音压倒了后一种。   另一种声音相反。我查了来自城管的反应。有人说:“李志强已经死亡,是被告人抗法的结果。只有死刑才能维护城管尊严。”另外还看到一篇文章,叫做“向暴力抗法亮剑”。所以说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严惩暴力抗法的声音,虽然微弱也是有的。另外一点就是革命烈士的授予。非常有趣的,本案2006/8/11发生,5天的时间,北

5、京市政府就授予李志强革命烈士。也许这个有道理,但我们还是不得不问一句“授予的证据在哪里?”毕竟这个时候法院还没有立案,恐怕城管的记载描述成为了市政府授予的基本证据。于是也难怪有人认为“对被害人政治上的高调评价可能会影响被告人的判决。” 46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觉得第一种来自民间和法学家的声音要关注,但另一方的声音也要关注,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前者人数之多声音之大实属罕见。但后者也不能忽视。我很想看看法院对于死缓判决是如何反应的。(现在判决书只有寥寥37个字。)我们的司法应该如何面对这两种声音,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这又让我想到刘涌案当年的判决书,好像写的“考虑到本案

6、的具体条件,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4年了,我们的判决理由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这个很值得我们思考。   以上就是我们今天第一个问题——我们的司法该如何面对两种声音?   下面我们从辩护词切入。Xialin(?)律师为其辩护。我没有办法下载到判决书全文,但可以从辩护词来看。辩护律师的辩护,从2罪展开。妨碍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前者的辩护:1我们知道妨碍公务罪必须要有公务的存在。辩护的观点就是证明没有公务存在。其理由是城管并没有经过正式法律授权经审批,于是城管本身的合法性值得探讨。2城管本身其实背离现代法律程序。现在我们这方面的重要法律《行政处罚法》更多围绕人身自由,

7、在个人合法财产上没有罚没财物,只有吊销执照。于是城管罚没公民财物法无明文。3城管执法中程序存在瑕疵,很难证明其出示证件进行告知。城管上来就是罚没。从1-3综合看,崔英杰不构成妨碍公务罪。从判决书看,法院支持了这个辩护,没有认定这个罪,即便其应该没有采纳其全部理由。   再看故意杀人罪。其实公安移交检察院的是“故意伤害致死”,理由是其为激情犯罪。证据么,比如后来崔英杰还打电话问“没事吧”。这都证明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到了检察院,改为故意杀人罪起诉。理由是:明知但放任,即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刑法中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有时很难区分的。法院最后采纳公诉方意见,说间接故意杀人

8、。这个不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