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0969329
大小:27.01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8-12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市××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使局系统工作人员(包括局管干部、各单位中层及一般干部职工,下同)在多个工作岗位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勤政廉洁,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流轮岗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完善干部管理机制,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成才,增强干部队伍
2、活力,促进干部队伍勤政廉政,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政能力,为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转变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局机关处室、市区环保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任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轮岗,是指同一工作单位(处室)内部,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轮换岗位。第五条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坚持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六条交流轮岗的重点是:(一)局管领导干部;(二)局管后备干部和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三)任职超过一定年限应当交流轮岗的工作人员;(四
3、)在执纪执法、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第七条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交流:(一)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正职满5年、副职满8年的。其中,负责组织、人事、财务和项目审批、执纪执法等工作的局管领导干部,任职满规定年限的,必须交流;(二)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处室)任正、副职满10年的;(三)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处室)任职经历的局管后备干部,或在本单位(处室)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四)在同一单位(处室)连续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提出并经本单位领导
4、同意的;(五)按照《公务员法》和《干部任用条例》等规定须进行任职回避的;(六)因工作需要、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意,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三)因患重大疾病正在治疗,不宜交流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第九条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轮岗,必要时也可以在不同单位同类性质岗位之间进行交流:(一)在同一岗位工作满8年的;(二)在执法执
5、纪、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同一专职岗位工作满5年的;(三)因工作能力、专业知识、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应现职岗位的;(四)应当进行交流的对象,因交流名额限制或其它原因而未能交流的;(五)其他需要轮岗的。第十条下列人员可不作为轮岗对象:(一)非行政管理职位中部分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二)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三)职位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的。第三章程序与纪律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的交流,一般按照以
6、下程序组织实施:(一)各单位(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交流人员的建议名单;(二)局人事处(组织处)征求有关单位(处室)意见,了解拟交流人员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三)局人事处(组织处)拟定工作人员交流方案;(四)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五)局党组指派专人与本人谈话;(六)局人事处(组织处)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应进行离任审计。第十三条根据上级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局党组对局管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整交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第十四条工作人员的轮岗,由各单位(处室)组织实施,科级领导干部
7、的轮岗需报局人事处(组织处)备案。第十五条交流轮岗工作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一)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规定,不准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二)各单位(处室)必须严格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三)各单位(处室)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工作人员交流轮岗的决定;(四)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轮岗决定,接到通知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岗位上班。对违反上述纪律的当事人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
8、轮岗决定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局人事处(组织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