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身份确认制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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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名称:鹤壁市人民医院患者身份确认制度版次:02持有部门:各科室修订者: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人:xxx修订日期:2014年10月07日批准日期:2014年10月日实行日期:2014年10月日患者身份确认制度(试行)一、护士在进行标本采集、给药、输血或血制品、发放特殊饮食、诊疗活动等各种操作前,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三种患者身份识别的方法,如房床号、姓名、性别等,不得仅以房床号作为识别的唯一依据。查对时请患者亲自告知其姓名和∕或查对“腕带”上姓名等信息。二、对手术患者、重症监护室患者、新生儿科患者、急诊科患者、需抢救患者、输血和血制品患者、不同语种语言交流障碍、

2、昏迷、意识不清、无自主能力、失语、听力障碍、精神异常、产妇、危重症患者、镇静期间患者、7岁以下(含7岁)患儿、特殊患者等在诊疗活动中必须使用“腕带”作为识别和确认患者身份的标识。三、对无法进行身份确认的无名患者,必须佩戴“腕带”,由医护人员为其命名如:无名氏+性别+序号。四、对新生儿、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等原因无法向医护人员陈述自己姓名的患者,由患者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并确认“腕带”信息。五、使用“腕带”时,内容应填写齐全,实行“双核对”(“腕带”10与病历各类信息同时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佩戴。六、在急诊、病房、手术部、重症医学科、产房、新生儿室等之间交接患者各关键流程中,建立、落

3、实患者身份识别准确性的具体措施、交接程序并记录。七、在手术当日患者转运交接中,有识别患者身份的具体措施、交接程序。八、护士在给患者使用“腕带”标识时,应交待注意事项,不可自行去掉,发现皮肤过敏现象及时处理。10各种操作前身份确认流程护士进行血标本采集、给药、输血或血制品、发放特殊饮食等各种护理操作前语言交流障碍患者无名患者特殊患者一般患者必须佩戴腕带带必须佩戴腕带带核对床头卡床号、姓名必须佩戴腕带带由医护人员命名,在腕带注明核对床头卡床号、姓名请患者亲自告知其姓名核对床头卡、床号、姓名核对床头卡床号、姓名查对腕带上的姓名等信息进行各种护理操作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查对腕带上的姓名等信息查

4、对腕带上的姓名等信息进行各种护理操作操作后再次查对进行各种护理操作进行各种护理操作操作后再次查对操作后再次查对操作后再次查对10一、“腕带”使用管理制度(一)对手术患者、重症医学科患者、新生儿室患者、急诊科患者、需抢救患者、输血患者、不同语种语言交流障碍、昏迷、意识不清、无自主能力、失语、听力障碍、精神异常、产妇、危重症患者、镇静期间患者、7岁以下(含7岁)患儿、特殊患者等必须佩带“腕带”。(二)腕带由责任护士或接诊护士为患者佩戴。填写患者详细信息,向患者及家属讲解“腕带”使用注意事项及重要性。(三)腕带一般佩戴于患者上肢,特殊情况佩戴于下肢。(四)严禁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随意将病人腕

5、带取下。(五)执行各项治疗护理前要认真核对腕带信息。(六)如“腕带”不慎丢失,责任护士应重新核对、填写信息并及时佩戴。(七)严禁任何人涂改,刮除“腕带”信息。(八)腕带标识是病人的专用信息,不得借予他人使用。二、“腕带”身份识别规定(一)医护人员在各类诊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应至少同时使用姓名、性别、年龄三种方法确认患者身份。10(二)对手术患者、重症监护室患者、新生儿科患者、急诊科患者、需抢救患者、输血和血制品患者、不同语种语言交流障碍、昏迷、意识不清、无自主能力、失语、听力障碍、精神异常、产妇、危重症患者、镇静期间患者、7岁以下(含7岁)患儿、特殊患者等在诊疗活动中必

6、须使用“腕带”作为识别和确认患者身份的标识。(三)护士在为患者使用“腕带”时,实行双核对(“腕带”与病历各类信息同时核对),“腕带”记载信息包括:患者科室、房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血型、过敏史、手术部位、手术名称等,由病房责任护士或接诊护士负责填写。(四)护士在给患者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标识时,必须双人核对后方可使用,若“腕带”损坏需要更换时,同样需经双人核对。佩戴“腕带”应准确无误,注意佩戴部位皮肤无擦伤,血运良好。(五)介入治疗或有创伤治疗活动、标本采样、给药、输血或血制品、发放特殊饮食前,医务人员应让患者或家属陈述患者姓名,并至少同时使用两种患者身份识别方法,核对

7、床头卡和“腕带”,确认患者身份。(六)在急诊、病房、手术部、重症医学科、产房、新生儿室之间转运交接病人时,除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患者身份的标识外,严格按照交接程序进行交接并登记。(七)围手术期患者“腕带”使用时间必须依据护理规定,即手术前一日开始使用,手术后病情危重期间使用,病情稳定三日后由病房责任护士评估核对后取下。腕带使用指引:手术患者→蓝色产妇及新生儿→粉色危重症、昏迷等特殊患者→红色10三、腕带使用流程责任护士或接诊护士评估患者否评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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