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落户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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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大连落户新政策------大 大连市落户新政    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全域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通知》(辽政发[201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准入。  已经取得异国国籍或获得异国长期居住资格的

2、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市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保税区、普湾新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瓦房店市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长海县组成的黄海区域,普湾新区拓展区。  第五条 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坚持“合理控制主城区,适度放开新市区,全面放开新区”2013年大连落户新政策------大 大连市落户新政    大

3、连市户籍准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全域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通知》(辽政发[201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准入。  已经取得异国国籍或获得异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市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性质

4、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保税区、普湾新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瓦房店市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长海县组成的黄海区域,普湾新区拓展区。  第五条 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坚持“合理控制主城区,适度放开新市区,全面放开新区”的原则。我市户籍准入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  第六条 新区常住人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按照本规定执行。  

5、第七条 在新市区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主城区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不受5年限制)、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可以迁入主城区。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已婚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有职业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应当同时办理工作调动。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年限,均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的连续年限。  第十条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户籍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规定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 户籍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实际居住、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其本人及

6、其配偶、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  (二)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

7、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仅限于《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二)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须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年龄可以适当收紧,高端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新区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具有普通中等专业学

8、校学历或四级国家职业资格;  (二)与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用,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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