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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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点一】法律规范 【考点二】法律渊源   【考点三】法律关系     【考点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考点五】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六】物权概述     【考点七】物权变动   【考点八】所有权    【考点九】建设用地使用权   【考点十】担保物权——抵押权    【考点十一】担保物权——质权  【考点十二】担保物权——留置    【考点十三】合同基本理论   【考点十四】合同的订立 【考点十五】合同的履行    【考点十六】合同的担保——保证    【考点十七】合同的担保——定金    【考点十八】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考点十九】违约责任     【考点二

2、十】买卖合同   【考点二十一】赠与合同   【考点二十二】借款合同   【考点二十三】租赁合同    【考点二十四】融资租赁合同  【考点二十五】承揽合同   【考点二十六】建设工程合同   【考点二十七】委托合同    【考点二十八】技术合同   【考点二十九】合伙企业的设立     【考点三十】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份额    【考点三十一】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考点三十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考点三十三】入伙与退伙、解散     【考点三十四】公司法人资格   【考点三十五】股东出资 【考点三十六】股东权保护     【考点三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与义

3、务    【考点三十八】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考点三十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考点四十】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考点四十一】股份转让限制   【考点四十二】特殊类型公司    【考点四十三】其他    【考点四十四】信息披露       【考点四十五】非上市公众公司    【考点四十六】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创业板    发行程序  【考点四十七】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考点四十八】优先股发行    【考点四十九】债券发行       【考点五十】股票上市与交易【考点五十一】上市公司收购        【考点五十二】重大资产重组   【考点五十三】证券欺

4、诈的责任1——虚假陈述  【考点五十四】证券欺诈的责任2——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考点五十五】证券欺诈的责任3——操纵市场   【考点五十六】破产法概述    【考点五十七】破产申请与受理       【考点五十八】破产管理人     【考点五十九】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收回      【考点六十】债务人财产2——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考点六十一】债务人财产3——取回权     【考点六十二】债务人财产4——抵销权     【考点六十三】债权申报       【考点六十四】债权人会议       【考点六十五】重整、和解 重整和解提起期间①直接申请②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

5、宣告前提起人①债权人;②债务人;③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表决通过①分组表决,均通过;或部分组未通过,经法院强制批准。②经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表决生效须经人民法院批准须经人民法院认可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是否享有表决权享有不享有对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效力有效(担保权暂停行使)无效(和解债权人中不包括该等债权人)取回权的行使需符合约定可以行使新设担保有效 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是否受影响不

6、受影响不受影响  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决议和通过的区别类别表决方式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最终结果重整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表决组均通过批准√未批准×部分表决组通过批准√未批准×全部表决组均未通过——×和解债权人会议特别决议方式(过半数、2/3以上)通过认可√未认可×未通过——×【考点六十六】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考点六十七】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六十八】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取得        【考点六十九】票据权利行使与救济       【考点七十】票据伪造、变造    【考点七十一】票据抗辩   【考点七十二】汇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

7、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相对必要记载事项①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②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③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果:收款人背书转让的无效(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票据行为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背书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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