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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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须知发布时间:2009-05-26  发布者:  一、法律依据及原则  (一)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即实验室资质认定。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校准实验室,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凡属地方管理的

2、检测/校准机构必须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  (三)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实行“八公开”原则(见附件1)。即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受理单位、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的公开。  二、 申请对象  (一)计量认证的对象是:依法设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生产企业所属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投资设立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不属于计量认证的对象。由流通、储运、工程建设、科研教育等单位建立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可以进行计量认证。获证后使用CMA标志。  (二)监督检验机构授权/验收的对象

3、是:质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授权的具有监督检验职能的质检机构。这些机构应符合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规划要求。获证后使用CAL标志。  三、申请前的准备  (一)实验室需满足基本的申请条件和能力(见附件1中申请条件)。  (二)实验室建立的质量体系须运行6个月以上(注:首次申请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时间/工商部门注册时间/民政部门登记时间为准),并能提供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客观证据(管理评审和内审材料)。  (三)申请项目/参数的标准应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立项依据(按照国认实函[2

4、002]78号文件第2条规定,企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立项的依据),立项的标准需经有效性确认,标准确认可到安徽标准化研究院查询。  (四)实验室的内审员、检测人员需符合《准则》要求,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国家已经开展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的行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首次/扩项申请的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按照开展新项目程序,每个检验项目/产品应有相应的检验经历(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不少于2份)。  (六)申请程序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许可工作程流程图(见安徽金质网“认证认可”的“办事指南”)。  2、实

5、验室可自行下载申请书,并按照“申请书填写须知”要求,使用电脑输入内容,不可用手写方式填写。  3、实验室按附件1表中“审批程序”栏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  4、实验室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到安徽省政务中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  四、要求  (一)实验室在申请资质认定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1份);  2、典型检测报告(1份);  3、质量手册(1份);  4、程序文件(1套);  5、其它证明文件:  (1)独立法人实验室:实验室设立批文复印件(1份);法人

6、地位证明文件正副本复印件(1份)。其中事业法人应提供有效的机构设置批文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应提供有效的机构设置批文和社团法人证书。  (2)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a、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b、法人授权文件原件(1份);  c、实验室设立批文复印件(1份);  d、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原件(1份);  (3)固定场所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1份);  (4)检测/校准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首次、扩项,提供仪器设备采购清单及发

7、票,1份);  (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包括在编人员名册,聘用/合同制人员,提供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和办理“三保”的证明材料,1份);  (6)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复印件(当年的全套材料,各1套);  (7)从事特殊检测/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提供国家级或行业颁发的资质证书,1份);  (8)拟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测机构,在其首次申请资质认定前,必须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同意申请”意见;拟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的检测机构,在其首次申请资质认定前,必须报经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8、局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申请”意见(原件1份)。  (二)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实验室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三)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必须在满足条件、准备充分后方可提交申请材料。  (四)发证部门批准现场评审计划后,申请资质认定的实验室须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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