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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0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如何计算?裁判要旨: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应依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及计算方法进行计算,与加倍利息的计算互无联系。故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限应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计算起始日起至该文书确定的截止日止。案情介绍:一、天津远海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远海公司”)与淄博森然经贸有限公司(下称“森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7月7日在天津二中院成讼。据远海公司申请,天津二中院冻结了森然公司在神华宁夏煤业公司的款项3393413.84元。二、2015年7月23日,天津二中院判决
2、:森然公司10日内返还远海公司货款2416878.6元,并以2416878.6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当事人向天津高院提出上诉,天津高院于2015年10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远海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天津二中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二中执字第1130号执行裁定,扣划森然公司被冻结款,欠款及利息共计2797858元,余款解除冻结。四、森然公司向天津二中院提出
3、异议,二中院裁定驳回。森然公司向天津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天津高院裁定驳回森然公司的复议申请。裁判要点及思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的规定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其中:一般债务利息,依据《解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的规定,判决中确定了以2416878.6元为基数,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
4、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可以确定基数为2416878.6元,时间从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规定,其中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应当为2416878.6元。迟延履行期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即2015年11月3日起,计算至执行法院扣划、提取执行款
5、之日止。所以,依据裁判文书内容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及法定加倍债务利息,二者求和相加之后即可得出债务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实务要点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计算迟延利息期间债务利息时需注意分别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结合高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迟延履行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应严格按照判决书所确定内容,如本案二中院判决中确定了以2416878.6元为基数,向债权人支付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
6、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时间从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至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之日。二者相加但互无关系,并共同构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所以,当事人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需要注意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和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的加倍债务利息。二、2014年8月1日《解释》施行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中的一般债务利息也计入本金,不包括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最高人
7、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以“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作为计算基数,在此基础上乘以2倍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再乘以逾期天数计算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解释》施行后将一般债务利息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中分离出来,与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共同构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强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且两部分分别进行计算。所以,当事人应注意对迟延履行利息的分别进行计算。三、此外,关于《解释》第四条规定
8、“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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