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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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文件苏科计〔2005〕156号  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构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加强我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形成具有我市特色与优势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政府引导、产学研紧密联合,探索科技与经

2、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创新、产业化”的中间环节,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建立成果转化所需的工程化验证环境,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供基本技术支撑。  第三条工程中心主要依托本市科技实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建成具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拥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并与国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3、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内的关键、共性技术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培养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员培训。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有关部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业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第二章   管理机

4、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级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情况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所辖市、区科技局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 市科技局  1、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2、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3、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工程中心年度考核和评价工作。  (二)

5、主管部门  1、负责所在地区拟建工程中心的组织和推荐申报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  3、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 凡符合组建市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某一领域具有较强的开发和工程化实力,具备承担科技项目的能力,有技术水平高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   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

6、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三)   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匹配。  (四)   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开拓创新、高效精干、管理科学的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根据确定的重点领域,采取由主管部门推荐或招标的办法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计划。  (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结合行业、地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

7、需要,组织有关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各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对通过评审或评估的建设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或进行实地考察。  (三)对通过论证或考察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依托单位在修改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正式编制并下达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计划,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启动实施。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根据每年的科技工作重点和工程中心的建设计划安排一定的

8、工程中心建设经费作为引导。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建设经费投入一般由市财政、主管部门、项目依托单位共同筹集,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鼓励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建设。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应对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含主管部门配套、单位自筹部分的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并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要求开支,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的收益,可补充用作建设,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的收益,应留一定比例用于工程中心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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