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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县政发200710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绍兴县人民政府文件绍县政发〔2007〕10号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国轻纺城总部经济园建设的若干意见为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城市各项要素的集聚,合力建设现代商贸之城,现就加快柯桥城区总部经济园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目的意义总部园经济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城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轻纺城总部经济园建设有利于提升柯桥城市综合功能和改善城市形象,也有利于加快柯桥城区商贸三产的发展和人气的集聚,对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总体目标-7-力争通过3—5年的开发建设,将中国轻纺城总部经
2、济园建设成为总部企业大量集聚,信息、技术、资本密集,功能配套、设施完善,最具活力和创造力的城市商务核心区。三、基本原则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块建设,集约资源、错位发展”的原则,充分运用投资激励、招商扶持等政策,调动各方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吸引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投资建设企业总部楼宇,鼓励纺织贸易型企业入驻“国贸区”,形成错位发展、互促共进的发展新格局。四、竞拍条件申请中国轻纺城总部经济园竞拍的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县产业政策导向。(二)连续三年每年实缴税收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且资质
3、在二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三)连续三年每年实缴税收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资质二级以上的房地产企业。(四)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外资企业不低于注册资本500万美金)、连续三年每年实缴税收总额不低于300万元的工业企业。(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连续三年每年实缴税收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商贸服务企业。-7-(六)在绍兴县域内登记成立的中国轻纺城商会及协会组织。(七)上述企业是指符合条件的县内外企业(此前已享受大型企业总部建设有关政策投资落户的企业除外)。竞拍资格以企业所在地职能部门出具的年纳税证明、
4、工商注册资金证明和企业资质证书为准。五、规划管理中国轻纺城总部经济园的开发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统一规划,分块开发,企业单体独立,园区整体协调。(一)规划选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安排,中国轻纺城总部经济园先行选址二个区块,一是群贤路北侧湖西路东侧东北角区块(GN-2),面积约5.4公顷;二是上温渎区块(C-05),面积约5.7公顷。今后视开发进展情况,合理扩大规模。(二)建设规模。企业总部楼宇由各投资主体自主建设,每幅建设用地面积为6000-12000平方米,容积率为2.6-3.5。(三)建设管理。规划管理部
5、门按照中国轻纺城总部经济园区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做好审批及跟踪管理工作,将总部经济园建成新的城市形象窗口。六、用地管理-7-中国轻纺城总部经济园土地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实行公开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由其按规划要求开发建设。土地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同时与县建设局签订建设管理协议书,并向县建设局缴纳每亩1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管理协议书约定的用途及要求进行建设并使用。企业建设管理协议书中应明确以下几个要求:(一)入园企业应在土地
6、竞得后9个月内动工建设,三年内竣工并通过县综合验收。(二)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及用途。(三)入园企业必须有不低于1/3建筑面积作为自用,自用部分整体核发房产证、土地证。合同约定自用以外部分可分割发证。鼓励将非自用部分房产出售、出租给研发、检测、中介服务等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四)履约保证金在总部建成并通过县综合验收后方可退还。七、激励政策对中国轻纺城总部经济园楼宇开发建设实行财政扶持和规费优惠减免:(一)建设进度奖。投资企业按时开工建设,建设期间连续二年保持原有纳税额度,并按规定时间竣工、通过县综合验收的,按出
7、让总用地规模1公顷以下的奖500万元、1公顷以上的奖600万元作为建设进度奖励资金。-7-(二)注册贡献奖。对投资企业总部注册到本开发楼宇的设立注册贡献奖。参照绍市委发[2006]112号文件精神,县外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以300万元为起点基数,超过部分按60%奖励(房地产企业不含在绍兴县域内开发的房地产税收),县内企业按上年地方财政贡献基数增长超过当年全县平均增幅以上部分的50%奖励;上述奖励资金按年奖励给企业,连续奖励三年为限,由县财政划转给县建设局兑现。涉及《关于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办[
8、2006]127号)中的有关奖励政策,中国轻纺城总部经济园同时适用。(三)规费减免。总部楼宇建设涉及的相关规费,参照县重点投资项目规费减免政策执行。八、违约责任(一)入园企业土地竞得后,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收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二)入园企业不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自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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