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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9
《第358AL章 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358AL章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58AL章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358章第46(2)条) [1994年6月3日] (本为1994年第323号法律公告) 第358AL章第1条释义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75条 第I部 导言 (1)在本规例中─ “土地”(land)指不动产; “申索”(claim)指根据第14条提出的补偿申索; “申索人”(claimant)指提出补偿申索的人; “可获补偿权益”(compensatableint
2、erest)指以下的人的产业权或权益─ (a)享有尚有一个月或以上始行届满的土地年期(包括按应有权利可取得的任何延长年期在内)的人,或享有可由其中一方以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而终止(不论凭借任何条例或其他规定)的租赁或分租租赁的人; (b)管有承按人; (c)持有可用以购买(a)或(b)段所提述的产业权或权益而属有效与存续的选择权的人; (d)买卖协议下的买方,而该买方已获转移(a)或(b)段所提述的产业权或权益所赋予的利益;“政府土地”(Governmentland)指《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所指的未批租土地;(199
3、8年第29号第75条) “按揭”(mortgage)指可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按揭或押记; “建筑物”(building)及“建筑工程”(buildingworks)两词的涵义与《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中两词的涵义相同。 (2)在3、4、5及7条中─ “拥有人”(owner),就任何土地而言─ (a)凡该土地是非法占用或未得政府特准而占用的政府土地,包括该土地的占用人;及(1998年第29号第75条) (b)凡该土地是凭直接得自政府的特许或租赁而持有的政府土地,包括特许持有人或租客(视属何情况而定)。(1998年第29号第7
4、5条)(3)在本规例中,除第26条及附表2外,凡提述《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即解释为提述按第26条而适用的该条例。 第358AL章第2条监督可建造排污设备 第II部 建造和驳引至排污设备 (1)为设立与保养公用污水渠或驳引废水至该类污水渠,监督可建造、保养、修理或拆卸任何排污设备并进行有关工程。 (2)第(1)款对《污水隧道(法定地役权)条例》(第438章)所指的污水隧道工程并不适用。 第358AL章第3条强制性驳引至公用污水渠 为能驳引至公用污水渠,监督可藉向任何土地或处所的拥有人送达通知书,规定
5、该拥有人─ (a)建造将废水由该土地或处所输往通知书所指明的地方的工程,并在通知书所指明的时间内完成建造工程;及 (b)遵照通知书所指明的与工程设计和建造有关的附加规定,如监督认为必要,则包括安装抽水系统。 第358AL章第4条排污设施的保养 (1)任何土地或处所的拥有人均须保养为将废水由该土地或处所输往某地方以驳引至公用污水渠而依据本规例建造的任何工程。 (2)监督可藉向任何土地或处所的拥有人送达通知书,规定该拥有人进行依据第(1)款他须负责的任何保养工作,并规定他在通知书所指明的时间内如此进行。 第358AL章第5条拆卸
6、多余的废水处理设施 凡因提供排污驳引设施至任何土地或处所而引致废水处理设施成为多余,监督可藉向该土地或处所的拥有人送达通知书,规定他在通知书所指明的时间内,进行工程以填塞或拆卸该废水处理设施以及通知书所指明的任何有关连的排水设备。 第358AL章第6条废水处理设施的操作和保养 第III部 废水处理设施 (1)如监督认为水质管制区内的任何废水处理设施─ (a)正以相当可能会引致该设施在不符合牌照规定下排放流出物的方式操作或保养; (b)正以对进行操作或保养工作的人的健康或安全有害或相当可能有害的方式操作或保养; (c)正产
7、生不符合任何牌照规定的流出物;或 (d)在结构上欠妥,则他可藉向该废水处理设施的拥有人送达通知书,规定该拥有人按通知书所指明者建造工程、完成修理工程或修改或进行操作,并规定他在通知书所指明的时间内如此行事。 (2)就第(1)款而言─ (a)如废水处理设施的拥有人多于一名,则向其中任何一名拥有人送达通知书即为有效送达;及 (b)如废水处理设施驳引至任何土地或处所,而该土地或处所的拥有人已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第8条成立为法团,则向该等拥有人的法团送达通知书即为有效送达。 第358AL章第7条监督可承担进行工程 第
8、IV部 监督承担进行工程等的权力 (1)如根据第3、4、5或6条送达的通知书所指明的任何工程并无进行或没有在通知书所指明的时间内完成,监督可承担进行该项工程。 (2)为承担进行第(1)款所指工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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