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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煤矿安全监管立案决定书(石)煤监管立案字[2013]第(52)号案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高龙洞煤业有限公司高龙洞煤矿违反了矿井粉尘防治的有关规定。案情摘要:2013年11月12日,石柱县煤矿防控安全生产较大事故专项执法行动执法小组陈世阳、秦大文、刘军、谭国林、冉光山、王长明、熊文坤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高龙洞煤业有限公司高龙洞煤矿进行防控安全生产较大事故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检查,发现该矿“1090S掘进工作面无覆盖全断面防尘喷雾装置”的违法行为。以上案情,决定自2013年11月12日起立案调查处理,并制定刘军和谭国林为本案承办人。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 审批人意见: 审
2、批人: 审批日期:2013年11月12日(公章)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承办人;一联存档。重庆市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告知书(石)煤监管告知字[2013]第(52)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高龙洞煤业有限公司高龙洞煤矿:经查,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2013年11月12日在你矿防控安全生产较大事故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检查时,发现1090S掘进工作面无覆盖全断面防尘喷雾装置。 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拟对你你单位作出:处1.2万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
3、处罚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可进行现场陈述[√]、申辩[√],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就拟行政处罚向石柱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要求。行政相对人对拟行政处罚意见:签名:拟行政处罚告知人(签字):收件人(签名):我局地址:石柱县南宾镇瑞通路1号 邮政编码: 409100我局联系人: 马培宇 联系电话: 733270652013年11月15日(公章)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根,一联送被处罚单位(或个人)。重庆市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煤监管决定字[2013]第(52)号—————————————————————————————
4、————————————————————被处罚单位(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高龙洞煤业有限公司高龙洞煤矿地址:石柱县六塘乡违法事实:2013年11月12日在该矿防控安全生产较大事故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1090S掘进工作面无覆盖全断面防尘喷雾装置。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责令你矿立即改正,并处1.2万元整(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的罚款。罚款于2013年12月10日之前缴至石柱县政务大厅煤管局窗口,地址:石柱县南宾镇桥头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
5、日起60日内向石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本决定下达后,逾期15天不履行缴纳罚款,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2013年11月17日(公章)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单位(人);一联交缴费窗口;一联存档。重庆市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编号:(石)煤监管[2013]送达52号送达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字号:(石)煤监管处罚字[2013]第(52)号送达地点
6、: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高龙洞煤业有限公司高龙洞煤矿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送达时间:年月日受送达单位(或个人)(签名):年月日送达人(签名):年月日2013年11月20日(公章)备注:1.本送达收执一式两联,一联交受送达人,一联存档。2.被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单位他人或成年亲属代收。3.发生拒收情况时,其他人员在场,记明情况,留下送达文书即为送达。4.受送达单位(或个人)收下送达文书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文书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合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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