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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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检通一〔〕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等人,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第八十九条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3.“决定派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一”,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一”。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灵宝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税调〔〕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调取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请于年月日前送到税务局(稽查局)。联系人员:联系

3、电话:税务机关地址: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设置。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凭证等资料时使用。3.本通知书中的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4.税务机关使用本通知书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本通知书经内部审批后使用。5.“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符

4、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6.调取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可以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到税务机关,也可以在下达本通知书后由税务人员带回税务机关。7.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8.文书字轨设为“调”,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调”。9.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调取帐簿资料清单被查对象名称:共页第页序号帐簿资料名称资料所属时期单位数量页(号)数备注税务检查人员签字:企业经办人签字:税务机关(签章)调取时间:年月日税务检查人员签字:企业经办人签字:纳税人(签

5、章)退还时间: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设置。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调取和退还帐簿资料时使用。3.退还帐簿资料时,由被查对象清点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退还时间,加盖被查对象印章。4.“备注”栏填写调取帐簿资料的出处、部分资料提前退还等内容。5.“税务机关(签章)”处加盖检查实施部门所在税务机关的签章。6.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税务局(稽查局)询问通知书税询〔〕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请  于年 月日时到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联系人

6、员:联系电话:税务机关地址: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设置。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就涉税事宜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使用。3.抬头处填写被查对象名称;“请”横线处填写接受询问人员姓名;询问的时间可填写到“日”也可填写到“时”;“到”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名称。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5.文书字轨设为“询”,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询”。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询问人,一份装入卷宗。税务局(稽查局)询问(调查)笔录(第次)共页第页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记录人:被询问(调查)人姓名

7、:性别:年龄: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住址:问:答:询问(调查)人签字:记录人签字:被询问(调查)人签字并押印:年月日询问(调查)笔录续页共页第页询问(调查)人签字:记录人签字:被询问(调查)人签字并押印: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设置。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涉税情况时使用。3.本笔录应当用钢笔(碳素笔)、毛笔书写或计算机制作,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4.本笔录主页上方已设定的内容应逐项填写。5.本笔录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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