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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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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案销毁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加强病历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病历档案,为医疗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各方面的工作服务。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国际医院评审标准》的要求,对已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档案进行科学、合理的销毁处置。三、标准1、对已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档案由病案室进行清点、核对,填写《病历档案销毁申请表》,上报病案管理委员会。2、病案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主管院长提交院领导班子讨论。3、经过鉴定,对无需继续保存的病历档案,报请上级主管机关领导批准后,通知总务科和病案室。4、由病
2、案室填写销毁登记、清册存档备查,总务科联系病历档案销毁工厂。5、病历运输、销毁过程由病案室专责人员和总务科工作人员共同监督完成。6、销毁过程结束,由工厂开据病历销毁凭证与发票。7、未经鉴定和批准,严禁擅自销毁病历档案。病案销毁流程病案室↓对已达到法定保存年限的病历档案清点、核对数量↓填写《病历档案销毁申请书》↓病案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院领导班子审批↓报请上级主管机关领导审批↓主管院长通知总务科、病案室↓病案室派专责人员和总务科工作人员一起全程监督销毁程序↓由工厂开据病历销毁凭证与发票病历档案销毁申请书尊敬的病案管理委员会:我院出院病历从年
3、月日至年月日(病案号从至),经病案专责人员清点、审核,共计份,已经达到/超过规定保存期限,特申请予以销毁处置。请批示。病案统计科主任:(签字、盖章)清点人:(签字、盖章)审核人:(签字、盖章)年月日病历保存办法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为维护医院及病人权利、使病历保存及管理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法。二、政策病历是医务人员对病人医疗工作的全面记录,反映医护人员对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的全过程,具有法律作用。本办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加强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管理。三、标准1.保存期限(1)医疗机构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4、。(2)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存,急诊留观病历按住院病历管理。2.保存内容病案首页;住院证;出院记录/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病程记录(转科/转入记录按照时间排序接病程记录)。手术病例:住院病人术前小结、术前讨论、手术志愿协议书、麻醉计划书、麻醉知情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记录单、手术物品清点记录单、术后病程记录、麻醉术后随访记录。内科手术病人术前小结、术前讨论、介入手术知情同意书、介入手术记录、介入手术护理记录、术后病程;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会诊记录单(按会诊日期先后顺排)。住院患者授权委托书;住
5、院72小时内病情告知书;输血同意书;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病危通知单;辅助报告记录(影像、心电图、超声等);病理检查报告单(按检查日期先后顺排);检验粘贴记录(1血单2非血单)、输血记录单;糖尿病病人血糖检测;胰岛素用量表等(有关糖尿病的表格);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体温单;重症护理记录;各种评估表。1.纸质病历病人住院一次为一册,多次住院按出院时间排序,放置同一个病历夹内。2.达到保存期的病历,依据我院制定的《病案销毁政策》和《病案销毁流程》予以销毁,应确保病历内容无外流或泄漏。病例借出管理规定一、目的
6、与适用范围为维护所用病历使用者及病患权益,保证医疗的连续性,使病历保存、管理完整,确实避免病历遗失。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个部门。二、标准1.借阅资格:因工作需要使用病历者应办理借阅手续,严禁本院职工、实(见)习人员、外包厂商、派驻人员等私自保存病历或自行至病案室、门诊、病房等拿取病历。2.借阅方式及流程(1)病案室内阅:病人再次入院、返修病历或临床研究等原因查阅病历的医护人员需在病案室内查阅,由病案室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病历,每次以5本为限,借阅病历者须当面点交。(2)病案外借:因开会讨论、质控中心检查或卫生、公安、司法机关查阅病历需借出病案
7、室的必须由主管院长或医务处处长签字方可借出。(3)医疗纠纷或潜在医疗纠纷病历,在进入司法程序时由主管院长或安全部主任签字借出后由安全部负责保管,结案后及时归还病案室保管。(4)市医保中心调取病历,由医保科工作人员到病案室填写《医保外审病历申请表》,并对病历进行密封,由医保科人员护送,市医保中心使用完毕,由医保科工作人员立即归还,同时在申请表上进行注销。1.病历归还(1)内阅病历当天阅读完毕马上归还。(2)借阅者应在借阅期满前将病历自行送回病案室,当面点交给病案管理员,并在《病历借阅登记本》相对应的记录后面再次签字进行注销。(3)归还期满
8、未还时,由病案室通知借阅者归还。(4)外借期间该病例患者申请复印,经病案室通知后,借阅者应及时自行将病历归还病案室。2.处罚(1)公安、司法单位,医疗纠纷、医保、病历审查借阅不在此罚则内。(2)同一科室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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