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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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瓦斯综合治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及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含辽源矿业集团公司金宝屯煤矿)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各类煤矿,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察监管和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督、监察时,发现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

2、行业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把“一通三防”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煤矿企业是预防“一通三防”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一通三防”事故负主要责任。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设置和完善“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煤矿企业要积极使用和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积极做好瓦斯抽放工作,搞好瓦斯利用。煤矿企业应根据

3、本企业瓦斯综合治理的难点会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组织技术攻关,为做好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岗位人员“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2.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3.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4.矿井通风管理制度;5.通风设施管理制度;6.局部通风管理制度;7.通风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日报审阅制度;8.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9.矿井瓦斯检查制度;10.排放瓦斯管理制度;11.矿井抽放瓦斯管理制度;1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13.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14.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5.防灭火管理制度;16.安全

4、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7.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8.盲巷及采空区管理制度;19.巷道维修制度;20.“一通三防”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21.井下爆破管理制度;22.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第六条煤矿企业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必须设总工程师(或同级副职)分管“一通三防”工作;必须设立通风处(部),通风处(部)下设管理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安全监测监控等职能科室,编制人数根据需要设定;并设立“一通三防”调度机构,配齐调度人员。第八条煤矿必须设总工程师(或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分管“一通三防”工作;必须设立通风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

5、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安全监测监控等“一通三防”日常工作;通风部门负责人必须有三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并经二级以上安全培训中心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通风专业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安监总办字[2005]26号)文件的规定标准。第九条各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分管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并明确负责“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配齐工作人员。第三章管理责任制第十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煤矿矿长(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一通三防”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必须按规定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

6、“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每季度、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第十一条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技术主管,下同)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技术责任。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煤矿企业通风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管理责任。煤矿企业安监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和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

7、监督责任。煤矿企业其它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各自部门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煤矿各采掘区(队)长对本区(队)责任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十二条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照瓦斯检查制度、爆破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瓦斯巡回检查及“一炮三检”职责,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工有权立即停止该地点的工作,生产队组必须无条件服从。安全检查工、爆破工、电工、瓦斯抽放工、瓦斯监测工、防尘工、测风员和测温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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