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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已调标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37号)精神,从11月1日起,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基金等建设项目报建综合规费的征收标准已实施调整。附:湘价函〔2010〕137号湘价函〔2010〕137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复函二○一○年九月一日湘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
2、恳请批准我市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函》(潭政函〔2010〕14号)收悉。为促进长株潭一体化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一化三基”的工作要求,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你市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9〕169号文件的规定,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办公用房、工业及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函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
3、施配套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工程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由当地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环节收取。用于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地下排污管网,举办义务教育和进行环卫的各项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及相关管理工作。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相关问题1、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标准见附件一。2、除本函规定减免项目之外的划拨土地,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项目,按改变后的土地用途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扩建改建的建设项
4、目,按扩建改建面积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一)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住房,廉租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见附件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则上不予减免和随意降低收费标准。对交通、能源、环保及其它公益性和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减征或免征的,应按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报同级财
5、政、物价部门审核。需降低收费的,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四、配套政策及措施:(一)全面清理涉及房地产的各项收费。为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的顺利推进,你市要在近期对涉及房地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国家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立项定标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省物价局制定的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对房地产建设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为严肃物价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你市要在近期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本函第三条规定的各项减免政策外,你市不得再出台其
6、他收费减免政策。(三)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的监管。你市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用途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全额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在每年年底将城市基础施配套费收支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四)严格复核城市土地级别划分。由你市价格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级别进行一次复核,并在此基础上,对不同土地级别及用地类型的建设项目的应缴城市基础施配套费标准进行严格核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和收费点公示屏向社会公示。(五)加大房地产价格调控力度。你市价格部门要加大对土地成本的监审,加强对房
7、地产市场价格的监测,全面实行房地产价格的明码标价,开展对房地产价格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哄抬房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你市要继续加大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的投入,较好的解决低保户、特困难户的住房困难。(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征收或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五、本复函自十一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间你市所辖各县、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原
8、批准环节和标准征收。试行期满后,你市提前六个月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报核定正式收费标准。过去对你市所批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文件一律废止。你市要认真总结试行情况,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馈。附件一:湘潭市城市基础配套费标准表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级地二级地三级地四级地五级地备注商业类用房280240190160130 住宅1701301109070 工业类及办公类(含配套设施用房)用房130110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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