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分局办公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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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淀分局办公地点: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一层(海淀区阜成路67号)。乘车路线:乘坐505路、733路、746路、748路、846路、849路、850路、967路、977路公交车,西钓鱼台下车;乘坐运通106路、运通102路公交车,钓鱼台下车。海淀区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  13:00——17:00 六、团队旅游、个人旅游  (一)签注种类  团队旅游、个人旅游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二)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

2、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淡兰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团队旅游:须交验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我市有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一)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   须出示单位意见人员  下列人员办理短期赴港、澳地区申请,须出示单位意见:  一、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部队或者工作单位

3、驻地在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一、探亲  (一)探亲范围: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签注种类:  1、探望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

4、14天。  3、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签发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淡兰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

5、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在港、澳的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3、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及随行家属的,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或澳门有关单位签发的就学、就业“进入许可”以及相应签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探望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工作签注在港澳地区工作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期内工作签注复印件。  5、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

6、工作人员的内地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  6、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7、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政治部的邀请函。    二、商务  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一)受理范围: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7、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签注种类: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

8、为淡兰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年度登记册》的原件、复印件和派遣函。  2、未办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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