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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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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燕文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2、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下列树木:(一)树种珍贵、稀有的;(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内古
3、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城管、财政、水利、交通、环保、文化、旅游、房管、国土、民族宗教、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市经济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
4、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水平。第六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都有权对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举报和控告。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对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所有权人对其依法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负有保护、养护义务;未经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买卖或转让,不得擅自修剪。捐献给国家的,由各级人民政
5、府给予适当的奖励。第八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施分级保护:(一)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或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名木以及树龄在三百年以上(含三百年)的古树为一级保护;(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名木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含一百年)三百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三)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第九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在辖区内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按程序报经确认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6、;(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市、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布;(三)古树后续资源,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后予以公布。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各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及时组织鉴定和确认。第十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登记,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并将登记情况向上一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周围醒目位
7、置设立标明树木编号、名称、保护级别等内容的标牌。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还应当在古树名木生长处树立解读牌。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区,并将保护档案送规划部门备案:(一)列为古树名木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二)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第十三条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内,养护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挖坑取土、焚烧、倾倒有害废渣废液、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
8、物等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活动。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实行养护责任制,每一株树木都必须按下列规定明确养护责任和责任人:(一)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单位;(二)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铁路、公路、水务管理部门和单位;(三)城市公园、广场、小游园、街头绿地和城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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