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买卖的适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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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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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保留买卖的适用与完善  何志  一、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财产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文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即“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当属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行为,在买受人付清价金或完成其他义务

2、后,标的物的所有权才移转。其实,所有权保留可从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两方面去理解。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的,为债权行为;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移转其所有权于买受人,为物权行为。在所有权保留中,买卖合同完全有效成立,而以保留所有权为其约款,买卖合同本身并不附任何条件,附条件的是物权行为。按此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行为,系由合同及交付两个要件构成。标的物虽先交付,由买受人占有,但当事人约定于价金一部或全部清偿前,出卖人仍保留所有权,物权行为的效力系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与否(停止条件)。正是基于此,所有权保

3、留具有了担保出卖人价金债权受偿的功能,并以一种担保方式而存在。  二、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  从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和有关地区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条款多针对动产而规定。我国合同法对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未作限制,有学者将所有权保留制度直接界定在动产买卖合同中。笔者认为,既然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未对所有权保留的客体作限制,则解释上应当认为所有权保留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动产作为所有权保留的客体,既能保障出卖人利益不受损害,保障债权实现,又能满足买受人先占有使用商品,有利于融通资金,活跃房地产市场。故无必要限制

4、不动产作为所有权保留的客体。  三、所有权保留的登记  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标的物所有人并不占有标的物,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构造使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不尽一致。此种制度的最大缺点在于欠缺公示性,第三人无由知悉标的物之权属状态。当卖方或买方违反合同义务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让与第三人,或在标的物上为第三人设定担保时,该如何平衡卖方、买方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国立法对此所作规定亦不相同,主要存在着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不登记主义三种立法实践。  我国现行法对所有权保留的登记问题未作任何规定,应该说是一处缺

5、漏。有学者建议,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立法体制,即对不动产及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保留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动产所有权保留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笔者认为,我国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其理由是:1.在前面所述的三种立法体例中,登记对抗主义不失为良策,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亦应借鉴;2.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赋予当事人选择权,更能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符合私法自治原则;3.标的物(如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价值较大的,当事人多会申请登记,藉以保护其权利,第三人则可知标的

6、物的实际权属状态,亦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四、所有权保留中的取回权与期待权  所有权保留中的取回权,是指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享有的在买受人有特定违约行为,损害出卖人合法权益时,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取回权的原因当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其法律后果是,买卖双方依然受原合同的约束,出卖人借助取回权的目的是实现合同,而非解除合同。  买受人享有回赎标的物的权利。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后,并不当然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买受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回赎期限内,履行价金清偿义务,完成特定条件或停止对标的物的不当处分,可以重新

7、占有标的物,回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易轨道上来。买受人若在回赎期限内满足前述要求,就意味着交易障碍的克服,出卖人返还取回的标的物,交易重新进行。  所有权保留中的期待权,是买受人所享有的权利。通说认为,所有权保留中的买受人在未取得出卖物所有权前,享有对所有权的期待权。德国民法认为,此种权利是指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是所有权的取得权。王泽鉴先生认为,期待权是指因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据此,笔者认为,所谓买受人的期待权,是指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在特定条件满足时,依

8、法享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买受人所享有的期待权,系属权利,但该权利性质如何,学界纷争,尚无定论。笔者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期待权,其实质为所有权的期待权。因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已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而在未完成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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