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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8
《宝鸡市育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宝鸡市2011年育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为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工作,进一步降低我市神经管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卫生部《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管理方案》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原方案修订如下:一、项目目标根据我国出生缺陷需要优先解决的领域和问题,以我国重大出生缺陷——神经管缺陷为首要干预目标,对目标人群采取有效干预措施,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神经管缺陷发生的目的。2011年,继续对准备怀孕的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年底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75%,叶酸服用率达到70%,叶酸服
2、用依从率达到50%。全市2011年适龄妇女补服叶酸任务为27476人。二、项目范围为全市十二县区准备怀孕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三、项目内容1、加强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教育。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扎实开展预防出生缺陷的健康教育,为每乡镇定期提供宣传期刊,为每村提供DVD宣传片。各项目县要利用孕前优生检查、产前检查等服务时机,向服务对象进行面对面的健康教育。各项目县要在城镇、乡村醒目位置刷写“预防出生缺陷、育龄妇女免费服用叶酸”等口号4、悬挂宣传挂图,每个县(区)、乡(镇)、自然村至少要有一幅墙体标语或宣传版面,广泛深
3、入开展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的宣传,营造浓厚的宣传范围。2、足量全程服用,提高叶酸的服用率。按照《陕西省2010年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规范要求及发放流程,为准备怀孕的育龄妇女免费发放叶酸,指导其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共6个月)规范服用。为每一服药对象提供带有服药记录的宣传年画、叶酸服用《知情同意书》,为持续服用叶酸的服用对象奖励手提袋一个,以提高育龄妇女对增补叶酸的知晓率、服用率以及依从率。3、开展技能培训工作。按照省卫生厅要求,市妇幼保健院承担辖区内县(区)、乡(镇)的增补叶酸项目培训工作,并于2011年6月15日之前完成。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承
4、担辖区内各村医项目培训工作。经过培训,达到市、县、乡、村各级相关人员掌握叶酸发放、随访、技术服务的相关知识、服务流程的目的,提高叶酸项目执行力。市妇幼卫生项目办公室(市妇幼保健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内容及培训考核办法,对培训对象进行相关知识考核,提高工作人员服务能力。四、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组织领导、叶酸发放、登记和随访流程按照《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宝鸡市2010年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宝市卫社发[2010]501号)文件精神执行。继续在全市推行多部门合作机制,扩大叶酸的发放范围,将叶酸纳入“健康礼包”,在欲婚男女青年领取结婚证时免
5、费发放;在县级助产机构门诊进行发放,与计划生育部门联合对漏服妇女进行叶酸补服,切实提高叶酸服用率。4各县区妇幼卫生项目办要积极与计生、民政部门加强交流与沟通,创造良好的合作条件,共同做好这项惠民工作。信息报送内容中的育龄妇女叶酸发放及随访登记表、宝鸡市育龄妇女叶酸服用情况一览表、宝鸡市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季度统计表仍按原表格进行登记、上报。各县(区)于每月的2日前汇总上月新增人数月报表,上报市妇幼保健院。每1,4,7,10月的5日前汇总上一季度的季报表,上报市妇幼保健院。五、项目管理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等多种途径,组织叶酸发放、
6、管理和督导工作。2、继续做好服务关口前移,强化专业指导,与基础妇幼保健工作统筹推进,主动与民政部门联合,从结婚登记关口抓起,建立工作基础;与计生部门联合解决二胎早期服用叶酸的问题,有效扩大受益人群;强化各级妇幼专业机构技术指导作用,将叶酸发放任务量化到具体县、乡、村,重点加强乡村两级人员发放和随访工作管理,努力争取项目覆盖全部目标人群。3、通过加强县、乡、村发放叶酸技术管理培训,多种渠道,多方式实施预防神经管缺陷为主的健康教育、培训和叶酸发放工作,对于按时领取药品及服药记录良好的育龄妇女提供相应的激励措施。提高目标人群相关知识知晓率、服用率和医务人员服务能力。4、项目管
7、理机构要坚持做好项目运行的动态指导,掌握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工作信息。六、项目监督与督导4(一)市、县区妇幼卫生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各县区要根据项目的要求,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二)各县区卫生局必须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与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责任,逐级分发至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所。要确保科学规范发放,严禁发放过期药品,严禁在发放过程中收取费用、搭车售药等行为。(三)各县区卫生局按年度向市级报送项目总结。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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