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钢铁公司效益分享型合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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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钢铁公司效益分享型合同材料1.合同概述1.1建龙集团各钢铁子公司与志能祥赢按“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签订效益分享型合同15份,合同总金额52050.01万元。其中黑龙江建龙2份,承德建龙4份,吉林恒联1份,吉林建龙3份,唐山建龙简舟2份,唐山建龙实业3份,目前处于建设期的共有9份,进入效益分享阶段的有6份,以下为详细内容:1.2新宝泰与杭州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签订效益分享型合同3份,合同总金额1886.8万元,目前均已进入效益分享阶段:预计年分享金额如下表所示:2.部分合同条款存在的问题2.1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变频节能技术应用(I期)项目“节能效益

2、分享期”指自在乙方完全且履行了其在合同及其附件项下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从改造设备正式投运,通过168小时启动试运行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第36个月期满时止,该期间可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整:由于甲方生产工况、地质、政府、法律变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乙方在规定的36个月的分享期内未能全部收回工程投资成本和收益,则分享期应予以延长直至达到乙方全部收回工程投资成本和收益为止。该条款虽然保证了乙方收回投资及收益,但对乙方而言,超出投资回收期限将成为不利该项投资因素,而且甲方效益分享期约定具有不确定性,对其未来收益可能造成影响。2.2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循环水系统水泵节能技改(I期)项目合同“节

3、能效益分享期”指自在乙方完全且履行了其在合同及其附件项下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从改造设备正式投运,通过168小时启动试运行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第36个月期满时止,该期间可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整:由于甲方生产工况、地质、政府、法律变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乙方在规定的36个月的收益期内未能全部收回工程投资,则收益期应予以延长,最长为六个月。该条款虽然保证了乙方收回投资及收益,但对乙方而言,超出投资回收期限将成为不利该项投资因素,而且甲方效益分享期约定具有不确定性,对其未来收益可能造成影响。2.3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变频节能技术应用(Ⅰ期)项目合同“节能效益分享期”指自在乙方完全且履行了其

4、在合同及其附件项下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从改造设备正式投运,通过168小时启动试运行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第48个月期满时止,该期间可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整:由于甲方生产工况、地质、政府、法律变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乙方在规定的48个月的分享期内未能全部收回工程投资成本和收益,则分享期应予以延长直至达到乙方全部收回工程投资成本和收益为止。该条款虽然保证了乙方收回投资及收益,但对乙方而言,超出投资回收期限将成为不利该项投资因素,而且甲方效益分享期约定具有不确定性,对其未来收益可能造成影响。2.4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15万m3高炉煤气柜和5万m3转炉煤气柜项目EMC合同4.4效益分享期内,

5、甲乙方分享项目节能效益比例为4:6。(a)效益分享期内,乙方月分享节能效益=甲方当月减少煤气排空量*煤气平均单价*0.6。该条款未明确约定减少煤气排空量计算方式,容易产生计算分歧,建议完善(或标注)4.5.3考虑到甲方生产存在检修、限产等不稳定情况及其他未知情况,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月度分享节能效益额无论在甲方何种生产条件下,按236.31万元(贰佰叁拾陆万叁仟壹佰元整)支付。该条款实际将合同约定为固定金额分享。2.5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能源综合利用50MW发电项目EMC合同按发电分享计算,则乙方发电分享总额=年发电量*(0.52元/kw-P发电成本)*0.6则P发电成本=0.52

6、元/kwh-(Q工程实际投资+资金成本+投资收益+税金)/(年发电量*0.6)。依据该条款进行理解,乙方分享实际金额为(Q工程实际投资+资金成本+投资收益+税金),并未按照实际节能计算分享,发电成本项无实际意义。2.6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循环水系统水泵节能技改项目合同“节能效益分享期”指自在乙方完全且履行了其在合同及其附件项下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从改造设备正式投运,通过168小时启动试运行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第48个月期满时止,该期间可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整:由于甲方生产工况、地质、政府、法律变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乙方在规定的48个月的收益期内未能全部收回工程投资成本和收益,则收

7、益期应予以延长直至达到乙方全部收回工程投资成本和收益为止。该条款虽然保证了乙方收回投资及收益,但对乙方而言,超出投资回收期限将成为不利该项投资因素,而且甲方效益分享期约定具有不确定性,对其未来收益可能造成影响。2.7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变频节能技术应用(Ⅰ期)项目合同“节能效益分享期”指自在乙方完全且履行了其在合同及其附件项下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从改造设备正式投运,通过168小时启动试运行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第36个月期满时止,该期间可根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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