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费附加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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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79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0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做好我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指的是从2011年5月(费款所属期)起开始征收,即对2011年5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2011年5月1日之

2、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二、各区县局在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同时一并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缴费人使用综合申报表进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三、委托代征单位从2011年5月(费款所属期)起应同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各区县局应通过3.0征管系统与委托代征单位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收回原委托代征证书,在原委托代征协议基础上增加委托代征地方教育附加(应注明起征时间)内容,并重新打印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四、各区县局代开发票时,对一个月代开发票累计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按调整后的综合税率(另行发文明确)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一个月代开发票累计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据实征收地方

3、教育附加。由于货运发票(税开)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系统,无法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内容,各区县局代开货运发票时,需在3.0征管系统中通过“其他应征”项目单独开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五、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规定调整定额。六、各单位要认真、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及时进行政策宣传,广泛发放宣传资料,使广大缴费人充分了解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地方教育附加的顺利开征。各单位在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

4、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重庆市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均应按照其实际缴

5、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在缴纳“三税”时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三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同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就地缴入金库。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第七条对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以及出口产品退税的,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予返(退)还,国家和市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

6、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管理、减免退费等业务比照现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在经营支出中列支。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报同级人大审定。财政部门应通过《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10项“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科目办理地方教育附加的拨付。第十一条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包括用于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发展学前、高中和职业教育等,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第十二条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手续费按实际征收入库数的1%计算,由市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

7、预算予以安排。地方税务部门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直接扣除或提取手续费。第十三条凡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人民银行、教育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共同做好地方教育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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