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调查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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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机构调查表》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了解各类卫生机构基本情况和医疗机构运营情况,为制定卫生政策、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提供参考。二、上报要求1.卫生机构调查表由8个调查表组成,要求卫生机构按类别填报相应调查表。2.对于登记注册或批准设立的新的卫生机构,在取得卫生机构分类代码10日内报送调查表第一项(基本情况)中第1.1-1.4.5小项内容。3.报告期及报送内容:①季报:卫统1-1表和卫统1-2表要求相关医疗机构报送第1、2、3季度数据,季报内容为第三项(床位数)、第六项(收入和支出)、第八项(医疗服务),上报时间为季后1个月内。②年报:要求所有卫生机构

2、报送年度(年底或1-12月)数据,年报内容为所有项目,上报时间为次年1月底前。4.上报方式:具备上网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国家卫生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将本单位数据上报卫生部。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将本单位数据报送辖区县(县级市)卫生局,由区县(区、县级市)卫生局通过“国家卫生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代报数据。三、报表目录表名表号报送单位报告期报送日期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1表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疗养院、护理院/站、临床检验中心、门诊部季报/年报季后1个月内/次年1月底前卫统1-2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

3、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季报/年报季后1个月内/次年1月底前卫统1-3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年报次年1月底前卫统1-4表村卫生室年报次年1月底前卫统1-5表急救中心(站)年报次年1月底前卫统1-6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预防保健中心年报次年1月底前卫统1-7表卫生监督所/局、卫生监督中心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年报次年1月底前卫统1-8表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等其他卫生事业单位年报次年1月底前县区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1-附表县(区、县级市)卫生局年报次年1月底前四、统计口径1、

4、卫生机构①卫生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②本表不要求以下机构填报,即:卫生机构下设的、未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数字计入上级单位中);卫生新闻出版社和卫生社会团体;卫生行政机关;药品检定所;卫生检疫所;高中等医药院校本部(附属医疗机构除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指导中心(站);军队卫生机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省所属卫生机构。③卫生机构下设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

5、或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要求填报本表,但第二至九项不得重复统计。对于人员、经费、业务工作量等确实不能与上级单位分开的分支机构,要求填报第一项(基本情况)内容。2、人员数①职工总数: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各类聘任人员及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②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一律按领取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且实际从事临床工作的人数统计,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和护士。③对于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镇卫生院在编职工,允许卫统1-2表和卫统1-4表重复统计(即卫统1-2

6、表和卫统1-4表均包括这部分人员)。其他卫生机构人员不得重复统计。④卫生监督员:一律按领取卫生监督员证书且实际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人数统计,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监督员3、房屋及基本建设各项指标的统计口径和解释与《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防疫站建设标准》等一致。4、收入与支出、资产与负债非营利性医院各项指标的统计口径和解释与《医院会计制度》一致;营利性医院与《企业会计制度》一致;其他卫生机构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一致。五、指标解释1.设置/主办单位中“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联

7、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等卫生机构。2.医院等级: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设置规划确定的级别(一、二、三级)和由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等次(特、甲、乙、丙等)。3.专科特长:有专科特长的医院填写具体科别或疾病(不超过4项)。无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填“综合”,中医院填“中医”,余此类推。4.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5.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包括见习医(

8、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药剂员、检验员、护理员等。见习医师(士):指毕业于高中等院校医学专业但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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