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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乐清市人事局乐清市财政局浙人字〔2006〕16号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现将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6]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乐清市人事局 乐清市财政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文件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人薪〔2006〕9号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25元调整为4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
3、每人每月365元调整为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25元调整为360元。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0元调整为31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40元。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4、 二○○六年一月五日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死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原工作单位职务工资金额死亡日期死亡原因住址配偶姓名工作单位工资金额供养遗属情况姓名性别与死者关系出生年月现月补助金额(元)调整后月补助金额月增资额(元)备注单位意见批准机关意见年月日年月日注:1、本表一式三份,一并报审批机关;2、备注栏内应注明补助对象是城镇居民户口或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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