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学习手册(定稿)

防突学习手册(定稿)

ID:40773963

大小:380.50 KB

页数:74页

时间:2019-08-07

防突学习手册(定稿)_第1页
防突学习手册(定稿)_第2页
防突学习手册(定稿)_第3页
防突学习手册(定稿)_第4页
防突学习手册(定稿)_第5页
资源描述:

《防突学习手册(定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目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一般规定3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3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5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8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11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11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13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15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18第五节区域验证22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22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22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25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31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37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39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41第六章罚则44第七章附则45防突知识

2、汇总46一、淮南矿区煤与瓦斯突出现状及规律46二、新集二矿煤与瓦斯突出特征49三、煤与瓦斯突出原因的分析49四、新规定学习题库50五、煤与瓦斯突出预兆73六、有关煤与瓦斯突出口诀75-7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区域验证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防突

3、措施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防突知识汇总淮南矿区煤与瓦斯突出现状及规律新集二矿煤与瓦斯突出特征-74-煤与瓦斯突出原因的分析新规定学习题库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有关煤与瓦斯突出口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

4、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74-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

5、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6、;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74-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

7、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

8、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74-(一)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