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0767507
大小:207.50 KB
页数:58页
时间:2019-08-07
《教师法律手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教師法律手冊目錄第一章教師教育專業之法律地位………………………..P1第二章教師之獎懲與救濟………………………………..P4第三章學生在教育上之法律地位………………………..P7第四章學生父母與學校…………………………………..P10第五章輔導與管教之法律關係…………………………..P13第六章輔導、管教與體罰之責任與救濟………………..P20第七章校園暴力之責任與救濟…………………………..P28第八章校園安全…………………………………………..P33第九章學校事故責任解析………………………………..P38第十章兩性關係之觸法行為……………………………..P44第十
2、一章校園財務之處理………………………………...P47第十二章校園偽造文書之責任…………………………...P50第十三章侵害著作權之相關問題………………………...P52第十四章補習之相關法律問題…………………………...P54參考資料…………………………………………………….P55-58-第一章教師教育專業的法律地位第一節教師之權利第一項、教師在憲法上的權利壹、講學自由我國憲法第十一條的講學自由,學理上通說之見解是包括大學自治、大學教師之學術自由與大學學生之學習自由三個層面。至於中小學教育基於學生之理解能力及完成國家民族傳承任務等理由,通說認為並不在憲法第十一條講學
3、自由之適用內。貳、教師的教育自由教師的教育自由是指教師得以其鑽研所得的教育專門技能,來協助學習權主體的學齡兒童成長並了解真理,完成學習的目的。然而教師的教育自由仍應在法律及法律之授權下受到一定的限制,惟此種的限制必須在教育目的下,符合比例原則並衡量教師與學生、父母、學校、社會及國家之利益,已充分保障教師之教育自由。叁、宗教自由關於在教育上宗教之中立,係指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所設立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實施宗教教育或其他宗教之活動。私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生接受特定宗教教育,並應保障學生信仰宗教之自由。教師固享有宗教自由,惟教學應本中立原則,不應將自有宗教信仰,介入學校教育活
4、動。肆、教師政治活動的自由教師公餘在不影響教學活動為前提下,有政治活動之自由,殆無疑義,惟在政黨政治下,必須保持教育行政的中立,為達成教育行政中立性目的,校園行政及教學活動亦應避免從事政治、競選活動。關於非政黨的政治活動,教師在參與政治活動行為時,必須不破壞教育的作用,教師不應利用其職位去推動特定的政治結果,或為政治目的而利用課堂教學,或從事侵犯或破壞學校教育環境的行為,或損害其教學工作。-58-第一項、教師在教育專業上的權利 教師法第十六條,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1、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2、享有待遇、福利、
5、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利及保障。 3、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4、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5、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6、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7、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8、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述有關教師權利之規定,涵蓋了校務參與、待遇與福利、退撫保障、在職進修、申訴及教學輔導之專業自主權。至於教師參與之教師組織,教師法第廿六條規定教師組織分為三級,
6、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育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教師法第廿七條規定如下: 1、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2、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3、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4、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5、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6、制定教師自律公約。第一節教師之義務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1、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2、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3、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4、輔導或管教學生,導
7、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5、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6、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7、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8、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9、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58-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1、受有期徒列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5、受禁治產之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