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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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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一、当事人二、关系人(一)投保人(二)保险人1.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英美法认为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被保险人,我国《海商法》也是。大陆法系一般认为是投保人。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区分没有意义,财产险通常如此。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如人身险,应当区分,被保险人只是合同关系人。2.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行为能力。3.权利(1)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第18条第3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保险合同的变更权(3)保险合
2、同的解除权4.义务(1)如实告知(2)缴纳保险费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3)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4)出险通知(5)提供单证第51条第1款: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第3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思考:如果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能否拒赔?第21条第1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
3、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2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二)保险人1.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2.承担施救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1)施救费用(2)勘查定损费用(3)仲裁或诉讼费用第57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
4、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64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66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一)被保险人(二)受益人1.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
5、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2.资格多数学者认为,被保险人无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其属被保障的对象,是不承担义务而纯获利益之人。被保险人是否是纯获利益之人,要依合同性质而定。在财产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纯获利益之人。在人身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时不是纯获利益之人,而可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成为被保障的对象,此时很可能产生道德危险,这便要求被保险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死亡保险中的同意第34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2)在需要指
6、定受益人和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合同中,被保险人也要有行为能力。国外也多从年龄、精神状态等方面对被保险人进行限制:(1)年龄限制澳门商法典第10条第4款规定,不得订立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合同。(2)精神状态的限制台湾规定,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的人不得作为死亡保险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澳门商法典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韩国商法典规定“丧失知觉或者神智不清的人”不得作为死亡保险或者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3.权利(1)同意权(2)保险金请求权(3)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同意权的相关问题:(1)同意权的法理依据:控制道德风险;对被保险人人格权之尊重。(2)适用
7、范围:“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之解释就人身保险的类型看,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三大类别,每一类别均包含上述情形,而不局限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合同。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而言,“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规范者,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为同一人之情形。(3)同意权的行使方式在民法上,同意分为事前同意(允许)和事后同意(承认)。事后同意能否适用于保险法中?(4)行使方式民法上如无特殊要求,同意为不要式行为。(5)限制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时同意权之行使《保险法》第33条第1款: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8、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依据该规定,投保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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