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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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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方案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创新,打造人才“宜聚”城市,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和《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政府令229号,以下简称《人才安居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已经实施的“十百千万”人才安居试点项目基础上,实施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目标和任务人才安居扩大试点通过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实施。市、区两级政府共安排约10亿元,专项用于约20万人才安居租房补贴
2、。其中,市政府2012年安排5亿元,将为10万人才发放租房补贴。区级政府2013年共安排5亿元,将为各区约10万人才发放租房补贴。其中,罗湖、南山、福田三区分别安排1亿元(各2万人才);宝安、龙岗两区分别安排0.5亿元(各1万人才);盐田、龙华、光明分别安排0.25亿元(各0.5万人才);坪山、大鹏新区分别安排0.125亿元(各0.25万人才)。本次市级扩大试点企业约1000家。二、试点企业确定条件市级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8-(一)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产业、物流产业、文化产业等四大支柱产业
3、类的重点企业;(二)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的重点企业;(三)高端服务业重点企业;(四)民生公益及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企业;(五)税收贡献突出的企业。市级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及名录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市住房和建设局汇总形成,报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公布。原则上,烟、酒、高尔夫、房地产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暂不纳入本次扩大试点范围。扩大试点企业的下属机构、关联单位或控股单位未进入《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名录》(以下简称《
4、试点企业名录》)的,暂不纳入扩大试点范围。三、试点企业的认定经市政府同意,市级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认定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财政委员会、交通运输委员会、司法局、文体旅游局、住房和建设局、地方税务局、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认定部门)。扩大试点企业认定情况如下:-8-(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重点企业、总部在深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业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认定312家、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348家、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认定224家;(二)
5、重点金融、物流、文化企业。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认定42家、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认定52家、市文体旅游局认定50家;(三)高端服务业重点企业。市财政委员会认定4家会计师事务所,市司法局认定5家律师事务所;(四)民生公益及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企业。市住房和建设局认定27家;(五)税收贡献突出的企业。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国家税务局认定500家。试点企业认定部门共认定了1564家企业,经汇总并去除重复的企业后,构成1092家市级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十百千万”人才安居试点的109家单位纳入扩大试点工作。四、试点工作步骤(一)
6、本方案发布后,市住房和建设局和各试点企业认定部门同时在其政府网站,公示扩大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及名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8-(二)公示无异议的,作为本次扩大试点企业,由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布。公示后有异议的企业,暂不纳入扩大试点企业。已纳入的企业有异议的,暂停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有异议的企业,由试点企业认定部门负责复查。同意作为扩大试点企业的,书面提交市住房和建设局纳入扩大试点企业名录。已纳入名录的,可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企业符合认定标准而不在《试点企业名录》中,由试点企业认定部门核查属实的,该企业
7、可在《试点企业名录》中添加,或在下一步市、区人才安居试点企业名录中添加。(三)扩大试点企业为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应按照《人才安居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人才申请材料,并在本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需通过人才安居信息系统向市住房和建设局正式申报并抄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四)市住房和建设局及试点企业认定部门会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才申请材料进行抽查,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发现扩大试点企业存在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该试点企业资格。(五)市财政委员会依据相关
8、规定发放补贴资金。(六)市住房和建设局根据人才公租房房源情况,为符合条件的扩大试点企业及其人才配租人才公租房。五、保障措施(一)建立市人才安居信息系统。由市住房和建设局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报和办理,实现全市人才安居信息共享。-8-(二)建立住房专员制度。各企业指定专人担任本企业住房专员,负责本企业人才安居事宜。(三)建立人才安居信息报送制度。各企业每季度初向市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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