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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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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二、办理对象江苏省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三、审批权限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以下活动种类和范围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1.生产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2.
2、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3.销售、使用Ⅱ类放射源;4.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43-设区市环保部门受省厅委托负责辖区内以下活动种类和范围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1.销售、使用Ⅲ、Ⅳ、Ⅴ类放射源;2.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3.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4.非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申请一个许可证。销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需要暂存、安装调试、运输等接触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场所的,活动种类按销售、使用
3、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省级环保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四、许可证审批条件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见附录。五、许可证申领材料内容及格式(一)首次申领许可证-43-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保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1,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
4、、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等证明企业合法性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应提交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4.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文件;5.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6.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7.辐射事故应急措施;8.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书、个人剂量监测协议复印
5、件;9.负责预审的环保部门意见;10.附录中其他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按《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领材料清单》(附件1)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要求装订成册,并提交单独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二)许可证变更-43-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要求提交以下有关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表2,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
6、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等证明企业合法性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4.原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三)许可证重新申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1.改变许可的活动种类或范围的;2.新建或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场所的。重新申领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报告》(格式见附件3,说明活动种类或范围、辐射设施或场所改变的具体内容);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1,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3.原
7、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43-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等证明企业合法性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应提交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其备案回执;对于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应提交新增项目的辐射安全分析材料和原许可项目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措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6.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7.与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相关的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
8、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8.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9.辐射事故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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