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合同法律制度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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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合同法一、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适用范围(二)合同的分类(三)合同法的原则(四)合同法的内容二、合同的订立与成立(一)合同主体资格(二)合同的一般条款和格式条款(三)订立合同的程序(要约、承诺)(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五)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大纲三、合同的效力(一)成立与效力(二)效力待定合同(三)可撤销合同(四)无效合同四、合同的履行(提问)(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合同规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三)涉及第三人的履行(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为给付)(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五)合同保全1、代位权2、撤销权五、合

2、同的变更与转让六、合同的终止七、违约责任合同法概述-----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1、下列协议中哪个适用《合同法》?A、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在包协议D、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ACD)合同法的内容订立成立效力缔约过失责任履行转让变更终止效力待定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有效合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承担违约责任(一)合同

3、主体资格1、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注意的问题1、主体范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签约人与合同主体不同3、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合同法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在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B.丙C.刘

4、某D.汽车运输公司(A)格式条款1、概念:2、制订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3、格式条款的无效: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指免除其法定责任3、加重对方责任4、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根据合同的性质本身确定主要权利4、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1、理解上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被告开设一家实弹射击娱乐场所,原告带领第三人前往被告处练习射击,原告正欲举枪射击时,不巧第三人操作有误

5、,将子弹射向离原告不远处的水泥地面,弹壳反弹击伤原告的脸部,因第三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5万元。被告提出,射击操作规程有“违反操作规则,责任自负”。该操作规程公开张贴于射击场内,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9的规定,该射击场在其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注意事项,属于免除或者限制射击场责任的条款,并且已经以公开张贴这种合理方法提起相对人的注意,故应认为该注意事项即格式化免责条款已经订入了合同.但该条款是无效的。理由是:第一,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实弹射击娱

6、乐场所本身是一个风险很大的行业,经营者应当预见练习者会因为操作失误而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伤害,而保护练习者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是这种服务合同应有的内容也是被告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同时依据诚信原则,被告也应当负有保护他人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但被告却利用张贴注意事项这种方式,免除了其对练习者因操作失误造成人身伤害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其实也就等于免除了其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故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应宣告无效。第二,《合同法》第53条第1款明确规定,免除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而射击场并非医院等特殊行业,故其预先免除练习者造成他人

7、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条款,应被宣告无效。必须指出,在本案中免责条款无效不应当影响到涉及练习服务合同的效力。而由于该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原告可以请求被告因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而违反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三)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生效的时间:1、了解主义。2、到达主义。3、发信主义。我国合同法统一采用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要约要约的撤回与撤销4、要约的消灭:案例习题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一)例如,甲向某编

8、辑部乙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律师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律师考试资料5本,共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二)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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