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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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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四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四章行纪合同第一节行纪合同概述第二节行纪合同的效力第一节行纪合同概述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行纪合同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别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14条行纪合同具有如下特点:(一)行纪人为得经营行纪业务的人(二)行纪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四)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五)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二、行纪合同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别(一)行纪合同与信托的区别在我国民法理论上,行纪合同又称
2、为信托合同。主要区别:第一,行纪合同属于合同关系,受合同法调整;而信托属于财产管理关系,受财产法调整。第二,行纪合同适用于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其财产范围仅限于动产;而信托制度适用于财产的管理等各种事务,其财产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第三,行纪合同关系的成立不以财产的交付为要件,处理委托事务的所得均归委托人所有;而信托关系的成立以财产的交付为要件,而且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信托财产的收益归受益人。第四,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应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在不违背委托人指示的前提下,行纪人享有介入权。而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实施信托事务一般不受委
3、托人和受益人的指示,享有广泛的自由决定权。但受托人原则上没有介入权。(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第一,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应为经批准或许可的经营行纪业务的人;而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则没有条件的限制。第二,行纪合同中所指的处理委托事务,仅限于法律行为性质的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所指的处理委托事务则不限于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第三,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对委托人则没有直接效力;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对受托人则没有直接效力。第四,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4、由行纪人负担;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则由委托人负担。第五,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不存在无偿的情况;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三)行纪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第一,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的性质属于法律行为;而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第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而承揽合同只涉及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第三,在行纪合同中,其标的物所涉及的范围限于动产及有价证券;而在承揽合同中,其标的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第二节
5、行纪合同的效力一、委托人的义务二、行纪人的义务三、行纪人的权利一、委托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一)支付报酬(二)按约定支付费用(三)接受行纪人完成的委托事务的后果二、行纪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纪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一)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二)直接履行义务(三)妥善保管委托物(四)负担行纪费用(五)其他义务三、行纪人的权利(一)报酬请求权(二)委托物的处理权《合同法》第417条(三)介入权《合同法》第419条(四)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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