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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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一节委托合同概述第二节委托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委托合同的终止第一节委托合同概述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委托合同的种类三、委托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点:(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五)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

2、同、双务合同二、委托合同的种类(一)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合同法》第397条(二)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合同法》第409条(三)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

3、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合同法》第400条三、委托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第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包括事实行为;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包括事实行为。第二,代理属于对外关系;而委托合同则属于对内关系。第三,代理关系的成立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前提,而代理权授予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二)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 第一,雇佣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而委托合同的订

4、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 第二,受雇人依据雇佣合同提供劳务,必须服从雇佣人的指示;而受托人虽然须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但一般却享有一定的独立裁量的权利。 第三,雇佣合同为有偿合同,不存在无偿的情况;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三)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 第一,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并不以完成事务的一定结果为必要。 第二,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此时,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将受托

5、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三,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定作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第二节委托合同的效力一、受托人的义务二、委托人的义务三、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一、受托人的义务(一)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399条(二)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受托事务《合同法》第400条(三)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办理的情况《合同法》第401条(四)将办理事务所得利益及时交给委托人《合同法》第404条二、委托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一)承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处理委托事

6、务的后果(二)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三)有偿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四)委托人的赔偿损失义务三、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一)受托人公开代理关系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02条(二)受托人不公开代理关系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03条第三节委托合同的终止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一)

7、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10条(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合同法》第411条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一)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二)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合同法》第412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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