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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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分析第八组成员:曹雪茹陈丹丹陈曦一、合同的订立二、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三、合同的效力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六、违约责任温故知新之课堂回顾案例一: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回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

2、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收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的行为的法律性质为?(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①联系要约,承诺等概念②合同成立的条件和形式o0友情提示0o答案与解析(1)甲传真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

3、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2008年6月天津某区居民王某经朋友介绍,与李某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王某将其面积为6

4、0平方米的临街房屋一间租给李某开办游戏厅,月租金为2000元;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与王某无关;李某应先支付2个月的租金,以后按月付租。合约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7月、8月的租金,但以后并未按月支付租金。同年12月李某开办的游戏厅因涉嫌赌博活动而被公安机关查封。后王某多次催要9至12月的租金,李某皆置之不理,2009年3月,王某亦亲自问过李某租房的目的。李某告诉他:麻将大家都玩厌了,游戏机还较新奇,这个游戏厅就是给大家一个寻找刺激的地方。王某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遂要求在合同中规定开办游

5、戏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与王某无关。问题:法院应对王某和李某进行怎样的处理?王某是否有权向李某要求延付的租金?王某已取得的租金又当如何处理?联系合同合法的原则李某应向王某返还房屋,但王某无权索要租金,而王某已取得的租金也应收归国有。由《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这里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民事行为在目的地或者效果上由违反社会一般道德风尚,有

6、害于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情形。对于此案,李某租房的目的,名为开办游戏厅,实为借游戏厅办赌场寻求暴利。王某对李某的目的也是明知,又怕牵连到自己,所以王某才要求在合同上写明“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与王某无关”条件。因此,双方订立的合同的目的是为赌博提供场所。这明显属于合同目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由《民法通则》知此为无效合同所以执行以上宣判。杨某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与8月出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双方约定租期为2年,每年租金为200元。在被告用10天以后,耕牛突然走失

7、,李某寻找一天无果,于是与杨某双方协商,如果李某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李某赔偿原告1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几天后,李某终于找回了耕牛。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李某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2000元,李某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张某,获价款2100元。李某回家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杨某交付了约定的1600元。不巧几天以后,杨某上邻村做活腻,在张家发现了其耕牛。杨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张某拒绝。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耕牛,赔偿损失。刘某辩称已向王某支付了1600元,杨

8、某的请求没有道理.问题:李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是否应该归还耕牛?回答前仔细想一想ONE.合同有效和无效的几种情况TWO.无效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张某仍然具有耕牛的所有权。当事人杨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财产租赁合同关系,耕牛即为租赁合同的目标物。按照合同的规定,李某在合同规定的2年期限内拥有对耕牛的使用权,同时他亦应在期限结束后将耕牛返还给杨某。虽然仅仅过了10天耕牛就走失,但双方当事人并未解除财产租赁合同,而是达成了“若李某1个月内找不到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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