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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6
《人寿保险公司康乃馨两全保险条款》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康乃馨两全保险条款 【重要提示】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使您理解商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 《阅读以下内容可以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保险责任》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2、二、生存保险金三、满期保险金《责任免除事项》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犹豫期》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并再次确认您已选择了合适的保险商品,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如果认为
3、本合同确实不适合您,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保险费。《退保的损失》犹豫期过后退保,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很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条款目录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四条 保险责任第五条 责任免除第六条 合同的撤销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第八条 如实告知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第十一条 失踪处理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给付第十四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第十七条
4、 争议的处理第十八条 批注 第十九条 释义 附表:人身保险第一级残疾程度表 索引条款内容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若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年满二十周岁释一以上、四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
5、具有保险利益释二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合同。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本公司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二、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两周年之日生存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生存
6、保险金。三、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仍生存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醉酒驾驶释三、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患有艾滋病(AIDS)释四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7、(HIV)释五;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前述责任免除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六。第六条 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本公司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投保人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应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
8、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第七条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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