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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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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山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第8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校容校貌、校园公共区域和各二级单位卫生管理,施工卫生管理,饮食(食品)服务、商铺等服务行业卫生管理,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等。本办法所指的二级单位包括各机关、部、处、室,学院、直属系,直属
2、单位,产业集团、附属学校以及有关科研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行政管辖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外来人员在校园环境卫生活动行为受本办法约束。第四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师生监督”的原则。第五条—9—校园环境卫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工作责任制。第六条师生员工应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爱护校园、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维护良好的校容校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妨害校园卫生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学校总务处或保卫处举报,由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总务处是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部门,具体职责是:(
3、一)研究拟定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二)制定学校环境卫生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校内外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协调、联络、督办;(四)负责学校环境卫生工作的考核、奖惩、监督、检查、评估;(五)其他学校交办的有关工作。第九条保卫处是学校综合治理事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在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学校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巡查,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二)—9—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纠正校园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十条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二)制定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内部制度;(三)组织实施学校环境卫生
4、管理的工作方案;(四)纠正本单位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落实整改措施;(五)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学校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应责任,接受学校监管。第十二条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第三章校园环境管理第十三条校园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市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建筑物的规整、清洁、美观。第十四条严禁在校园内私搭乱建小房、棚厦、门斗、板障等。第十五条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内经商或从事经营性商业活动。—9—第十六条禁止在校园内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严禁畜力车
5、进入校园。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栏之外的墙壁、电柱、树杆等处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各类广告、标语、海报、启示等。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损坏路标、卫生管理宣传牌、绿化管理宣传牌等。 第十九条校园内水电、通讯设施及道路、草坪等,有关部门应经常巡视、及时维护,防止“跑、冒、滴、漏”,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条各实验室等单位产生的污染或放射性物质,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倒入垃圾箱和下水道内。第二十一条因建设等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施工的,须
6、提前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护墙(栏)或者围布遮挡,有文明标识,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施工或堆放物料。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运渣土,清理和平整场地。第二十二条进入教学区的人员应自觉维护校园整洁与宁静,谢绝嬉戏打闹、逗弄儿童;不得随意践踏草坪,在草地上休闲纳凉和游戏娱乐。—9—禁止牵引、携带犬类等大型宠物进入教学区。禁止在教学科研行政楼宇居住及从事个人生活活动。第二十三条严禁在校园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第二十四条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如需砍伐或移植,必须报总务处并经校园规划委员会审议
7、通过。第二十六条 严禁其它有损校园绿化、美化的行为。 第四章校园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第二十八条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总务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委托服务范围内的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管辖范围包括:—9—校园主干道、绿化区、公共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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