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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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介绍 一、破产重整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1、上市破产重整制度涉及的主要利益平衡问题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为防止上市公司破产清算而进行的挽救性措施,其主要涉及到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时,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面临着全面蒸发的危险,但是由于中小投资者由于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由于表决权的限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上处于不知情也不能控制的境地,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也是挽救中小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方面,因此,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利益的平衡,这也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指导性思想。2、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方案

2、制定、表决与裁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开始,也是会引发股市上股价变化的重要原因,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是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由法院受理后制定管理人,并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对于公司是否破产重整因为是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后,必须参照《破产法》第84条的规定,由债权人过半数且代表债权三分之二数额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代表股份数额三分之二

3、以上通过即为出资人组通过重整计划。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审批问题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存在《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交叉的问题,同时由于中国的股市的实际情况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很多,因此在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审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的交叉问题,在现实中存在表面上司法审批,但实际上行政审批的压力很大的问题。这就要求司法审批的协调问题。4、上市公

4、司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问题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按照《证券法》第67条、70条、193条的规定必须进行信息披露,而且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也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关注和引发股价波动的重要事项,因此,必须对此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必须包括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报告。5、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安全性与民事赔偿问题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由于是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变化的重大事项,必须对虚假重组信息、隐瞒重组信息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同时也必须加大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只是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行政罚款,则难以遏制利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操纵、炒作股价的行为。二、破产重整案例相关案例的简要介绍1、

5、S*ST朝华股票简称S*ST朝华股票代码000688破产重整申请人债权人杨芳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日期2007年11月16日重整计划主要内容1、对于公司10%的债权本金由重组方建新集团以现金一次性清偿,债权人获得上述清偿后,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2、剩余90%本金债权及全部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与公司现有的资产由第三方重庆好江贸易有限公司承债式收购;3、重组方建新集团承诺在本公司重组完成后,注入优良资产使本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并最终恢复上市。对重整计划表决情况经各债权组表决通过,不涉及出资人的表决法院裁定重整日期2007年12月

6、24日后续重组方案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建新集团等三家法人所持有的标的资产,包括东升庙矿业80%股权、金鹏矿业100%股权、临河新海100%股权及进出口公司100%股权。新增股票发行价格协商定价,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3.41元/股的基础上初步确定为2.56元/股标的资产定价本次评估主要资产以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主要是因为:考虑到收益法评估大部分参数的确定是建立在对未来预测的基础上,可能与今后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并考虑到企业的主营产品价格波动较大,本着稳健性原则,选定成本法评估结果。重组进程股东大会已通过,证监会于

7、2010年12月31日受理2、*ST宝硕股票简称*ST宝硕股票代码600155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日期2008年1月8日重整计划主要内容*ST宝硕的全体股东需要让渡一定比例的股份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用于清偿*ST宝硕的债务,限售流通股则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其中,宝硕集团让渡的比例最大。除以上述流通股进行普通债权清偿外,直接以现金清偿的比例预计为13%。对重整计划表决情况2008年1月25日和26日,出资人组、各债权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相关方案法院裁定重整日期2008年2月5日后续重组方案向新希望化工、添惠投资、茂源实业、刘畅、李巍、王守勤发行股份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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