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沪政府令80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第四条
2、(政府责任)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第七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
3、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者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第八条(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
4、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增设建筑消防设施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第九条(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第十条(依法实施维修、保养、检测的单位)居民住宅区以外的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建设、使用或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
5、设施组织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第十一条(日常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将有关情况记录各查,并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三)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四)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二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
6、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案。第十三条(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配各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并将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案。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各相应的操作技能。第十四条(维修、保养、检测的具体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其中,自动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
7、施,应当依法由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第十五条(对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的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故障报告受理制度,及时排除故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予以处理。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