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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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六讲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依法给予犯罪分子应有惩罚的专门活动。第六讲诉讼法第一、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是公、检、法机关、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二、相对应的实体活动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第三、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主导的专门活动。以上表述有以下

2、含义:第六讲诉讼法(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1996年3月17日通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包括有关的补充规定和解释。第六讲诉讼法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第六讲诉讼法(一)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第六讲诉讼法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各自独立的职责,他们既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又要相互制约,相互配合。1、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分工(1)公安机关的职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3、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依法行使职权第六讲诉讼法(2)检察院检察院行使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权;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侦查权。(3)法院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有最后决定权。依法行使职权第六讲诉讼法2、管辖—三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1)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依法行使职权第六讲诉讼法—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法院、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以外的其它刑事案件。依法行使职权第

4、六讲诉讼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轻伤害、重婚、破坏军婚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的。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自诉案件第六讲诉讼法★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第六讲诉讼法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2)审判管辖级别管辖最高法院:全国性重大案件高级法院:全省性重大案件中级法

5、院:共有三类案件基层法院:上述以外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死刑、无期徒刑外国人犯罪地域管辖:以犯罪地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依法行使职权第六讲诉讼法(二)两审终审制1、一般案件一般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就终结,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抗诉或上诉。注意: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必须经过二审。是否二审取决于在法定期限内检察院是否抗诉,被告人是否上诉。第六讲诉讼法(1)最高法院一审的案件一审终结即生效。(2)死刑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罪、经济犯罪的死刑必须由最高法院核准。—其他犯罪的死刑由高级法院核准。—死刑案件一审后,无论有没有抗

6、诉或上诉都必须进行二审、复核。2、特殊案件两审终审第六讲诉讼法3、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是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再审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提起;本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检察院抗诉引起。两审终审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程序示意图(公诉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检察院行使该权力提起公诉—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审判执行—包括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公安机关—针对一般案件检察院—针对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会再审一般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六讲诉讼法(三)公开审判原则1

7、、含义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第六讲诉讼法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满16岁,一律不公开不满18岁,一般不公开第六讲诉讼法(四)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1、辩护概念2、辩护方式第六讲诉讼法辩护是针对有罪起诉而言的。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指控的罪行,举出材料、提出意见,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可以减轻、免除处罚,以对抗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辩护第六讲诉讼法1、辩护的概念2、辩护的方式(1

8、)自行辩护:自始至终(2)委托辩护:自审查起诉之日起(3)指定辩护辩护第六讲诉讼法★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委托辩护人辩护第六讲诉讼法指定辩护适用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下情形:—公诉人出庭的,可以指定。—被告人是聋哑人、盲人、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辩护人: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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