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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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根据刘玉廷司长的解答,解释3号文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类属于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包括股份支付准则执行问题、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执行哪一项准则问题、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搬迁补偿款、以及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等;第二类属于结合国情实现与国际准则持续趋同问题,主要涉及分部报告和财务报表列报两个项目;第三类属于对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作适当简化处理。为了更好学习、研讨解释3号的同时,一并将网上刊登的相关解读文章摘录,以供

2、参考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

3、"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我的领会和分析1、根据煤炭行业(之后,包括高危行业)的生产特点,为了建立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保证上述行业的安全生产,2004年国家有关部门以财建【2004】119号文件发布《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这两个文件主要适用于煤炭行业)。对有关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以财会【2004】3号文件颁发《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

4、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其中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

5、日”科目,该项固定资产

6、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2、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和需要,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了适用该办法的各类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标准及相应的管理要求,与财务会计处理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该办法适用于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三是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

7、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四是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五是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此文件颁发之后,煤炭和其他高危行业提取的“安全费用”的管理和会计处理延续执行上述财会【200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3、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执行新准则以后,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1号)》对“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仍重申原财会【2004】3号文件相关规定,即:“四、问: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

8、费在首次执行日以及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如何处理?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不予调整,即原记入“长期应付款”科目的安全费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不变。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企业应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安全费,计入生产成本,同时确认为负债,记入“长期应付款”科目。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计提的安全费时,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结转为固定资产;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4、2008年

9、财政部通过修订原《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在“2008版”第五章固定资产-第二节-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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